摘 要:數字技術加強了社會連接,豐富了人與人之間溝通的渠道,使人們得以在虛擬領域中實現互動和信息共享,個人的聲音因此可以被更廣泛的聽到。而數字技術的聯(lián)通性也讓不同虛擬平臺之間、虛擬平臺與現實世界之間融合起來,構建起網絡化社會。數字平臺一方面增強了人與人之間理性對話的潛能,為民主參與提供了新的機會;另一方面放大了人與人之間的負面情緒,加速了虛假、仇恨等消極信息的傳播。為了更好維護技術發(fā)展的初衷,需要集中政府、平臺、受眾等不同主體力量,實現對數字平臺倫理的系統(tǒng)性治理。
關鍵詞:數字平臺 倫理治理 科技治理 信息傳播
【中圖分類號】B82 【文獻標識碼】A
1982年,科尼利厄斯·卡斯特里阿迪斯(Cornelius Castoriadis)指出,人類無法接受“無序(Chaos)狀態(tài)”,無序如同深淵令人顫栗。人類所遭遇的無序常常是人類加諸自身的。比如科技的進步一方面提高了人類建立秩序的能力,但同時一次又一次地將人類推向混亂的邊緣。數十年前,原子裂變讓人恐慌,而今天比特(bit)又在改變度量尺度,給人帶來前所未有的無序感。方興未艾的全面數字化浪潮進一步加劇這一感受:數字化變革改變了人類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的方方面面,人類的日常生活被數字技術和互聯(lián)網技術重新定義并改造了。一批全新的壟斷性互聯(lián)網企業(yè)——蘋果、亞馬遜、谷歌、Facebook、Twitter、微軟、騰訊、阿里巴巴、字節(jié)跳動等將本行業(yè)造就為資本競技場,它們是政治經濟之外的新權力來源。這些平臺將虛擬世界與實體世界融合起來了,改造了時空結構,建立了“網絡共和國”。而在元宇宙世界中,這種融合將會變成無逢連接。
倫理學研究的是人類的美好生活如何可能的問題,指向的是蘇格拉底所提出的人類最值得過的那種生活。當代的倫理理論必須思考人類如何與技術和諧相處的問題。那么,數字技術的發(fā)展對人類實現美好生活來說是一種挑戰(zhàn)還是福利?目前與人類日常生活聯(lián)系緊密的主要數字平臺有:數字基礎設施平臺,包括主要操作系統(tǒng)和應用商店平臺,如蘋果、谷歌、微軟等;國民生產和社會生活服務平臺,如釘釘、大眾點評、去哪兒、攜程、優(yōu)酷、滴滴打車、高德地圖等;數字媒介平臺,如Facebook、Twitter、微信、抖音、微博等;電子商務和互聯(lián)網金融平臺,如亞馬遜、阿里巴巴、京東等等。社會因溝通而存在,數字媒體平臺就是網絡化社會得以形成的基礎,基于此本文將重點分析第三類平臺,即數字媒體平臺的倫理治理問題。
數字平臺遭遇的倫理問題
媒介固有的物質結構和符號形式發(fā)揮著規(guī)定性的作用,決定著什么信息被編碼、傳輸,如何被編碼、傳輸,又如何被解碼。[1]數字技術加強了社會連接,豐富了人與人之間溝通的渠道,形成了一種不同于現實生活的數字世界。數字技術提供了新的可供性(affordance),讓更多的參與者的聲音可以被聽到,人們得以在虛擬領域中實現公共互動和信息共享。公民政治參與度將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因為任何擁有移動手機和互聯(lián)網的人都能在促進問責制和透明度方面發(fā)揮作用。[2]社交媒體具有社會性(sociality)和聚合性(connectivity)的生產特點,平臺用戶除了制作自己的內容外,還會分享、轉發(fā)他人的帖子。社交媒體平臺由此為新的意見領袖賦能,并擴大其目標受眾的范圍[3],但也使得一些信息能夠以“病毒式傳播”的方式迅速蔓延[4]。虛假、詐騙、色情、恐怖、憎恨、暴力與誹謗等信息充斥在虛擬的數字空間中。數字平臺就是一個雙向加速器:一方面,增強了人與人之間理性對話的潛能,為民主參與提供了新的機會;另一方面,放大了人與人之間的偏見、冷漠、憤怒與仇恨,傳播了大量的虛假信息,甚至會引發(fā)社會動蕩。具體而言,數字平臺正遭受到如下倫理困境:
“數字野火”:信息失真與虛假報道
亞里士多德將“誠實(aletheia)”確定為基本美德。而當今信息傳遞的現狀卻是,“假新聞”“偽新聞”和“虛假信息”成為新聞傳播活動中難以消除的頑疾。2016年,牛津字典將“后真相”列為年度詞匯,表明信息傳播中真實、誠實問題的嚴峻性。社交媒體平臺一般是基于用戶生成內容(UGC)模式建立起來的,缺少傳統(tǒng)媒體中的信息把關人,每一位用戶都可以生產和傳播信息,這為謠言和虛假/惡意信息的迅速傳播創(chuàng)造了環(huán)境。信息失真、傀儡賬號、另類事實、謠言或惡意活動會對個人或團體的聲譽造成極大損害。一項研究表明,2016年美國大選期間,Facebook上排名前20位的假新聞無論是分享量還是評論量,都遠超排名前幾位的真實新聞。單純的虛假信息也許通過媒介平臺標明“真”和“假”標簽就能讓用戶識別,但現實中,不少信息往往是真假參半,如將一個準確的事實放在一個精心編制的錯誤語境下,或者在一張真實的照片上標注虛假說明,更何況還存在不少更模糊的語言和更隱蔽的算法對信息傳播加以操控。
溝通受阻:“回音室”與群體極化
哈貝馬斯提出交往理性,其核心是“建立在言語之上,各主體通過有效對話、增進了解,從而達成共識”。但問題是:其一,真正的理性對話并不是主流的。皮尤研究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的研究表明,社交媒體平臺不僅不能促進爭議性話題領域中更加公開的公眾交流對話,反而抑制了對話的產生。這主要體現在網絡中社交媒體用戶相較現實生活中的大眾更不愿意與他人討論有爭議的政治問題,無論是即時性討論還是留言評論。有調查顯示,86%的美國人愿意就“有關問題”進行當面交談,但只有42%的Facebook和Twitter用戶愿意在這些平臺上發(fā)布有關信息。其二,在數字平臺上,往往容易出現“回音室”效應(指由于信息的選擇性接收與傳播,造成網絡中群體的割裂、獨立)。社交媒體平臺能夠將原本發(fā)生于現實生活中的社會活動或進程進行放大升級,或者是基于算法等工具產生特定導向,從而使社交媒體平臺更容易被操控。有時平臺還會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對公眾進行屏蔽。在數字空間中,網絡社群更多地是基于個性化的興趣愛好、價值理念、目標利益等連結起來的。人們以興趣為基點,在互聯(lián)網空間中建構起各類“圈子”,使得傳播也呈現出“圈子化”趨勢。[5]如“飯圈”就是依賴文化紐帶、感情規(guī)訓并且接受商業(yè)資本介入的類組織群體。[6]數字空間的圈子化是一種抱團取暖的互助現象,各種圈子會基于各種不同的社會事件和利益訴求進行交流討論?;ヂ?lián)網環(huán)境中的個體,傾向于尋找與自身觀點、價值取向相同的團體,并在群體互動中將情緒升級,從而產生群體間的對立與割裂。當對立雙方存在明顯情感抵觸或相互厭惡,便導致社會極化。這一現象通常會被別有用心的人加以利用,在西方國家政治活動中尤為常見:權力樂于操縱情緒而不是鼓勵理性平等的對話,因為他們更易于從群體間的憤怒、仇恨、偏見和謊言中獲益。
算法偏見與歧視
早在1996年,Batya Friedman和Helen Nissenbaum就指出,人類的偏見能通過各種方式融入機器算法過程。技術不是中立的,它投射出發(fā)明者的價值偏向,且使用者的立場在其中也起到重要作用。不同的數字平臺會基于商業(yè)或政治的目的,為平臺架構和算法中嵌入某些價值觀。在計算機領域,有一個常見縮寫GIGO意思是“垃圾進,垃圾出”(Garbage In,Garbage Out),有人用了一個類似的詞BIBO來表示“偏見進,偏見出”(Bias In,Bias Out)。巴蒂婭·弗里德曼(Batya Friedman)和海倫·尼森鮑姆(Helen Nissenbaum)認為算法存在三類偏見:先在偏見、技術偏見和突發(fā)偏見。先在偏見的根源在于社會制度、實踐和態(tài)度;技術偏見產生于技術上的考慮限制;突發(fā)偏見產生于使用環(huán)境中,源于社會知識、人口或文化價值觀的改變。如平臺會根據消費者的數據資料向其提供不同的產品、服務或價格,這種“算法偏見”會造成不公平或歧視性的結果。復旦大學管理學院孫金云研究團隊發(fā)現,使用蘋果手機和非蘋果手機的用戶,在使用網約車時價格會有較大的差異。算法歧視已經引發(fā)了不少訴訟,并導致擬議的立法要求公司評估其算法對準確性、歧視、隱私和安全的影響。算法歧視涉及到三個倫理方面的問題:算法公平性、算法身份污名化、隱私保護。近年來,有關“算法責任”(algorithmic accountability)問題已經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谷歌、微軟和騰訊這樣的技術公司也已經參與進來。
個人數據安全與隱私保護
現代數字技術為優(yōu)化用戶體驗帶來了無限的可能性,但這種高度定制內容所帶來的便利性和效率是以一個重要的代價為前提的:即平臺對用戶個人數據的收集和訪問。據報道,Uber對顧客和司機都使用了他們所謂的“上帝視角”實時追蹤系統(tǒng)。平臺收集個人數據,有的旨在提高服務質量,有的則想控制用戶,或者將用戶信息作為商品出售。不少數字平臺公司對隱私采取了輕視的態(tài)度,因此數據泄漏時有發(fā)生。如2018年3月,有報道稱英國政客營銷企業(yè)劍橋分析公司(Cambridge Analytica)不當訪問了8700萬Facebook用戶的數據,并且根據這些數據幫助一些政客參與政治競選。大規(guī)模的數據挖掘、全球性的數字監(jiān)控和算法分析,讓普通公眾在數字世界里“裸奔”,而只有那些擁有強大權力的極少數群體才能在數字領域獲得隱私保護。
傷害性與反智性言論
技術既賦予了網絡中行動者自由表達的權力,但也放大了其中的分歧和矛盾。“其匿名性、隱蔽性的特征為民粹主義的進一步蔓延提供了土壤。”[7]公共話語的權力同時被掌握在個人和平臺中介機構手中,這也恰恰是引起人們對線上言論自由關注的重要因素。蘇珊·雅各比在《反智時代:謊言中的美國文化》一書中雖揭示了美國社會在傳統(tǒng)媒體時代與新媒體時代均存在反智反理性的思想,但其研究表明在互聯(lián)網普及,尤其是手機普及后,這一情況更為嚴重。因為在數字傳播時代,人們之間雖然加強了彼此間的聯(lián)系,但卻喪失了深入對話的機會,人們習慣了“用拇指發(fā)言”,而削弱了使用具有反思性的大腦進行交往的能力。這對培養(yǎng)、維護和繁榮公民美德,包括溝通正義、揭露真相的勇氣、文明與理性對話等都是嚴重的阻礙。
數字平臺倫理的系統(tǒng)性治理
物聯(lián)網、機器人、生物識別、虛擬和現實增強以及數字平臺涉及大量的倫理問題,包括隱私、自治、安全、人類尊嚴、正義和權力平衡。目前人們已經廣泛關注到了隱私和數據保護等方面的問題,如歐盟和我國已先后出臺了多項相關政策、法規(guī)。但還有一些重要的議題并沒有得到廣泛的討論,諸如歧視、自主權、人類尊嚴和不平等的權力問題雖然也有人關注到了,但無論是理論還是實踐層面,這些議題還需要更充分的研究。Nick Couldry認為,準確、真誠和關懷不僅是媒體實踐的道德規(guī)范,而且是需要著重培養(yǎng)的美德,并且,如果我們同意媒體是人類現在生活條件的組成部分,也就是融合于跨尺度的復雜的相互聯(lián)系的生活世界,那么媒體就有理由成為促進人類實現卓越實踐的一部分。在平臺的倫理治理方面可以考慮從如下幾方面入手:
政府主導建規(guī)立法
網絡信息內容良莠不齊,一些新興的信息技術如深度偽造(Deepfake)、智能算法等被濫用于網絡內容的生產和傳播,制造熱點事件,形成網絡輿情,對網絡輿論環(huán)境和國家意識形態(tài)安全等領域形成了挑戰(zhàn),如果應對不利,那么網絡信息和輿情的負面作用會對公共管理及公共政策產生沖擊,危及社會穩(wěn)定,影響政府公信力。一些國家甚至利用社交媒體煽動“顏色革命”,危及其他國家政權。目前,對于網絡信息內容的治理受到各國政府的高度重視。如歐洲各國非常重視隱私與數據保護,提出了刪除權;德國通過了針對社交媒體中假新聞和仇恨言論的立法,要求媒體公司刪除此類內容,否則將面臨巨額罰款;美國推出了清網計劃,防止公民被污染信息環(huán)境的影響;中國更是全方位建章立規(guī),如2021年8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2021年9月,國家網信辦等印發(fā)《關于加強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算法綜合治理的指導意見》,旨在“推進算法分級分類安全管理,有效識別高風險類算法,實施精準治理”。
強化平臺倫理責任擔當
數字平臺占據了信息傳播的新樞紐的位置,用戶、信息、服務匯聚在平臺上,平臺因之具有了“中介權力”“制約權力”等,具有了新型“守門人”(Gatekeepers)定位。巴爾金教授將在線服務提供商定義為“信息受托人”,認為由于在線服務提供商從終端用戶那里獲得敏感信息,更應接受額外的監(jiān)管。比如要求社交媒體平臺提供“謊言認定”選項,使用戶得以表明帖子是否可信;鼓勵并要求用戶負責任地發(fā)帖等等;要求算法推送更多樣化的信息給用戶以防止信息繭房和社會極化等等。數字平臺對用戶所產生的作用是非常大的,有研究表明,通過調整用戶新聞提要中正面和負面信息的數量,便能在用戶沒有意識到的情況下影響他們的心理狀態(tài)[8]。從功利主義視角看,數字平臺企業(yè)當然會首先關注自己的營利,但培養(yǎng)塑造其用戶正確價值觀和品德,無論是對社會還是對企業(yè)來說都是有益的,對此,平臺企業(yè)應增加積極的、建設性的內容在推送中的占比,鼓勵健康的閱讀習慣,以及引導有同理心的互動,而不是短視性地依靠易沉癮的內容和算法來迅速獲得經濟上的收益。但現實生活中,一些平臺企業(yè)通常對監(jiān)管其平臺上發(fā)布的內容缺乏足夠的重視。
培養(yǎng)公民的信息倫理素養(yǎng)
公眾在數字空間這一新場域進行的公共討論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受到保護,而其中更深一層的言論質量、觀點價值等仍難以規(guī)范。整體而言,中國公眾現有的數字實踐中尚未呈現出較高的交往理性特征,而缺乏理性的言論則可能導致觀點的對立與極化,使得“理性話語共同體”的建構更加困難。在實踐中,人們隨時可能因為缺乏理性而走向偏誤,如未能充分客觀認識自己的處境,或者過分依賴那些未經證實卻廣為流傳的結論。社會學家Barry Wellman和技術研究員Lee Rainie在2012年出版的《網絡化:新的社會操作系統(tǒng)》一書中提出新的“網絡化個人主義”(networked individualism),認為這是一種注定要產生一個更有教養(yǎng)、更有創(chuàng)造力、更有生產力、更幸福的社會的力量。這種自由主義的觀點充滿著樂觀的想象,但人類朝向美好的數字生活前進的道路上一定充滿斗爭和混沌的,需要網絡空間受眾共同維護和努力才能達成的。數字平臺給了人們廣泛參與討論的機會,但如何讓平臺正向賦權于人并非易事。今后可能需要建立起一系列公眾參與信息傳播活動的倫理規(guī)則,比如要求公眾不發(fā)表反智性的觀點,不利用數字平臺作惡,要培養(yǎng)和發(fā)展他們彼此的“交流美德”(如誠實、耐心、寬容、平等和富有同理心)。而對于那些惡意公眾,可以考慮建立全網通用的黑名單制度。
數字平臺的倫理建設是一項艱難的系統(tǒng)工程
數字技術已滲透到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技術甚至已有可能滲透進入人體(如大腦植入),或者在我們之間建立起聯(lián)系(如通過Facebook、微信等社交媒體),數字技術對我們的“了解”也越來越多(通過大數據和情感識別等技術),并能夠不斷學習表現得更像人類(社交機器人、虛擬人類,其表現出很強的智能行為,并能開始模仿人類的情感情緒)。數字技術正在建立與人們更為親密的技術網絡,平臺成為一種新型的權力,提供了各種新的可能性,但也挑戰(zhàn)了傳統(tǒng)的倫理道德觀念。傳統(tǒng)倫理理論思想包括義務論、目的論和美德論三種不同的路徑,每一種理論思考對數字平臺治理來講,都是有參考價值的。在實踐運作中,沒有必要固守一種理論傳統(tǒng),只要對秩序的建立有幫助就是可以接受的。數字信息平臺的倫理建設應是政府、平臺企業(yè)和公民共同的責任。
傳統(tǒng)媒體時代,所有生產得以傳播的內容都要經過職業(yè)化的媒體組織機構的規(guī)劃和專業(yè)編輯的審核,傳播的范圍也相對有限,即使是主流權威媒體,其收視率和讀者量也較抖音、微信這樣的新型平臺媒體有明顯差距。當前,新媒體平臺對內容雖然也有一些規(guī)制,但相較于傳統(tǒng)媒體仍要寬松得多,幾乎任何內容都有在平臺上被傳播和看見的機會。平臺驅動下,人的社會屬性正在以一種更隱蔽的方式發(fā)生改變,給社會帶來了政治經濟和倫理道德的風險。但這并不是說需要采取一種反市場化的態(tài)度來應對數字公共領域的權力變化。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第十四個五年規(guī)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提出,“加強數字社會、數字政府建設,提升公共服務、社會治理等數字化智能化水平”,這對數字平臺的監(jiān)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如明確數字平臺有責任把好言論關,有義務刪除各種傷害性和反智性言論;要求平臺提高算法的透明度,防止新的網絡精英對輿論的控制,增加邊緣性群體在數字平臺上的可見度;要求平臺為公眾參與制定自己的規(guī)則,從而提供一個更有保障的在線公共領域;要求數字媒介平臺運用“智能算法+人工干預”等方式,推送更多的正能量信息和主流價值觀的內容,以達到“將人工智能運用在新聞采集、生產、分發(fā)、接收、反饋中,用主流價值導向駕馭‘算法’,全面提高輿論引導能力”[9]。數字化對公共價值是有影響的,如何在數字生活和數字實踐中有效地保障這些公共價值,將是政府、平臺和公民們的共同責任。
【本文作者為浙江大學傳媒與國際文化學院教授、浙江大學寧波理工學院傳媒與法學院院長;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新媒體環(huán)境下公共傳播的倫理與規(guī)范研究”(19AXW007)階段性成果】
注釋
[1]林文剛編,何道寬譯:《媒介環(huán)境學——思想沿革與多維視野》,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30頁。
[2]Schmidt,Eric and Jared Cohen. The New Digital Age: Transforming Nations,Businesses,and Our Lives. New York: Vintage,2014,p.121.
[3]K Starbird.,Disinformation's spread: bots,trolls and all of us. Nature,2019,571(7766):449-449.
[4]Murthy D.,Towards a sociological understanding of social media: theorizing Twitter,Sociology. 2012,46(6),1059-1073.
[5]蔡騏:《網絡虛擬社區(qū)中的趣緣文化傳播》,《新聞與傳播研究》,2014年第9期,第5—23+126頁。
[6]毛丹、王敬雅、陳佳俊:《“飯圈”觀察:組織特征與圈內外關系》,《社會學研究》,2021年第6期,第90—112+228頁。
[7]黃楚新:《網絡民粹思潮的動態(tài)、趨勢及對策》,《人民論壇》,2021年第3期,第26—28頁。
[8]Kramer,A. D. I.,Guillory,J. E.,& Hancock,J. T.,Experimental evidence of massive-scale emotional contagion through social networks. 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2014,111(24),8788-8790.
[9]習近平:《加快推動媒體融合發(fā)展 構建全媒體傳播格局》,《求是》,2019年第6期,求是網,http://www.qstheory.cn/dukan/qs/2019-03/16/c_1124241424.htm,2019年3月16日更新。
責編: 李 懿/美編:石 玉
Ethical Dilemma and Systematic Governance of Digital Platforms
Wu Fei
Abstract: Digital technology strengthens social connections, broadens people’s communication channels, and enables people to interact and share information in the virtual field, thus making personal voices heard more widely. The connectivity of digital technology also promotes the integration between different virtual platforms and between virtual platforms and the real world to construct a networked society. The digital platforms, on the one hand, increase the potential of rational dialogue between people, providing new opportunities for democratic participation, but on the other hand, exacerbate the negative emotions between people, accelerating the spread of false, hostile, and other negative information. In order to utilize the advantages of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we should make systematic governance over ethics in digital platforms through the joint efforts of different subjects including government, platforms, and users.
Keywords: digital platform; governance over ethics; governan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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