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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語“權利”抑或“權力”:辨析與再認識

【摘要】在對話語權的研究中,對“權”一詞有多種解釋,包括權利論、權力論、權利與權力統一論等。這些理解存在一定的認識誤區(qū),會影響話語交流的平等性、交互性,不利于話語的有效傳播,容易引發(fā)對牢牢把握意識形態(tài)領導權的誤讀,不利于中國在交往關系中提升話語權。對于話語權,應將其界定為一種基于話語傳播或實踐力量而產生的話語的影響力,是動態(tài)的過程,其形成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最終表現為情感或價值上的認同。

【關鍵詞】話語權 權利 權力 意識形態(tài)領導權 影響力

【中圖分類號】G122/G206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0.30.023

楊云霞,西北工業(yè)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院長、教授、博導,陜西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研究員。研究方向為馬克思主義理論、勞動關系。主要著作有《公共部門“臨時工”勞動權益研究》《我國企業(yè)職工參與法律制度的系統分析》等。

話語權在已有研究中的界定和解讀

話語權(power of discourse)一詞最早是由法國哲學家米歇爾·??拢∕ichel Foucault)于1970年在其發(fā)表的演說《話語的秩序》中提出來的。其后,話語權成為政治學、社會學、馬克思主義理論、國際關系學等諸多學科及實踐中常用的專業(yè)詞匯。根據對話語權的不同理解,學者們對話語權的含義分別做了不同的界定。

第一種觀點認為,話語權就是說話權、發(fā)言權、自由發(fā)表言論的權利,亦即說話和發(fā)言的資格和權利。例如,對已有事態(tài)的解釋權、對自我利益要求的申訴權、對違法違規(guī)的舉報權、對欺騙壓迫的抗議權、對政治主張的闡發(fā)權、對虛假事件的揭露權、對罪惡事實的控訴權、對錯誤觀點的批判權等,都屬于話語權。[1]

第二種觀點認為,話語權是一種權力。如有人認為話語權是一種影響他人的權力,也有人認為是公民以話語的方式自由表達訴求、影響他人、社會乃至政策決策的權力、手段。在一些研究中,為了界定清楚話語權,使其區(qū)別于法律上的權力或政治學意義上的權力,甚至特意使用了話語權力和世俗權力[2]這一表達方式,并從操控主體、傳導規(guī)律和運作方式等多個維度對二者加以區(qū)分。

第三種觀點認為,話語權既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權力,話語權是話語權利和話語權力的統一,[3]話語權利和話語權力是話語權的二重屬性。甚至有人將話語權翻譯為discourse right/power。[4]也有人認為,話語權利可以實現向話語權力的轉化,“在權利轉化為權力的過程中,話語自身的作用,也許超出我們的想象。”[5]分散的權利逐漸被凝聚起來,變成了權力。還有人認為,可以實現從話語權利向話語權力再向話語權效(權能)的轉化。[6]

第四種觀點認為,話語權指信息傳播主體擁有的現實的和潛在的影響力,但與此同時,認為話語權具有雙重含義:話語權利和話語權力。[7]

第五種觀點認為,話語權是權利(right)、權力(power)和能力(competence)“三位一體”式的結合體,并基于這一認識,構建了話語權的五大內容要素:話語創(chuàng)造權、話語表達權、話語傳播權、議題設置權以及話語運用權。[8]

可以看出,上述幾種觀點都認可話語權是一種權利或權力,或二者的統一體。

對話語權的幾種認識誤區(qū)

關于話語權,已有的研究不僅僅表現出對“權”的理解差異,而且由于各種理解的偏差還帶來了話語權與其他概念的混淆,如話語權與國家機器、話語權與表達權、話語權與言論自由權、話語權力與一般意義上的權力。從學界對話語權的紛繁復雜的多種解讀、一些誤解甚至其引發(fā)的概念混淆可以看出,研究者有必要對話語權一詞重新分析,正本清源,以正確闡釋話語權的應有之義。

認識誤區(qū)之一:認為話語權是言論自由權利、表達自由權利。筆者認為,話語權不是法學范疇的某個概念,在法律體系上,話語權也沒有對應的某種法定權利。因此,不能因話語與言論、表達的相近性而將其理解為言論自由權和表達自由權。

認識誤區(qū)之二:將話語權界定為一種公權力。筆者認為,話語權中的power并非等同于法學或政治學上的權力,因為其不具有法定性。話語權是一種社會行為及過程的結果,并非由受眾或人們授予,也非法定,而是通過各種途徑形成的社會輿論的影響而產生的一種結果,表現為對一種思想或觀點的認可。

認識誤區(qū)之三:認為話語權是權利和權力的結合體,而且可以實現從權利到權力最后實現權效的轉化。筆者認為,從法學角度分析,權利和權力是一對相對應的概念,是一對相互制約的范疇,無法實現從權利到權力的轉化。在經濟學或政治學研究中,盡管有時對二者不作區(qū)分,統稱為“權力”,但并不意味著二者實現了轉化。

認識誤區(qū)之四:認為話語權是一種初始狀態(tài)的靜態(tài)存在。筆者認為,話語權是一種結果,而不是一種初始狀態(tài),并不是一開始就有的,是在相互交流中形成的,在平等交流和互動中不斷提升的結果。

認識誤區(qū)之五:認為國家機器等同于話語權。這一觀點認為各國憲法和法律中所規(guī)定的國家制度、國家主流意識形態(tài)、國家核心價值觀等就是話語權。筆者認為,這些只是一種話語體系,不能被認定為是話語權。

為什么說上述觀點存在認識誤區(qū)

背離了福柯對話語權的最初闡釋。尊重理論的“不可通約性”(incommensurability)[9],尊重理論提出者對核心概念的界定,是理論評價需遵循的基本原則。要尊重理論提出者對其核心概念內涵和外延的界定,而不能簡單從語言學字面含義來理解一個理論概念[10]。

對于話語權,作為首創(chuàng)者,??聦⑵浔磉_為power of discourse,其中,對power一詞的合理理解和解釋,成為本問題研究的核心內容。鑒于對power一詞的理解和翻譯,尚有很多歧義,下文涉及到power一詞時,暫且使用power,而不使用已有翻譯中所使用的“權利”、“權力”或“權”。

??略凇对捳Z的秩序》中寫道:話語就是人們斗爭的手段和目的。話語即權力,人通過話語賦予自己以權力。福柯用“power/知識”表示power是通過公認的知識形式、科學理解和“真理”構成的。[11]power的外在表現形式是“知識”,“power”和“知識”相互建構,形成了一種共生的關系,它們的連帶作用造就了“規(guī)訓社會”的產生。因此可以說,知識的擁有量成為了話語影響力的重要決定因素。

關于話語和power的關系,??略@樣描述,“話語并不是一勞永逸地屈從于權力或反抗權力……我們必須考慮到復雜而不穩(wěn)定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話語既是權力的工具,也是權力的效果,同時也是絆腳石和對抗策略的起點。話語傳遞和產生權力;它強化了它,但也破壞和暴露了它,使它變得脆弱,并使挫敗成為可能”。[12]可以說,人們對話語的爭奪實際上就是對power的爭奪,話語和power二者互相作用、相互支持,話語與power的相互斗爭促進了社會的發(fā)展與進步。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虏⒉徽J為power of discourse中的power就是權力,而是認為話語本身就是權力。

對power一詞的理解有偏差,將其理解為公權力。有人將話語權中的power理解為法律賦予當權者的權力,即我們通常所講的具有強制力的公權力。這一理解有偏差,原因如下。

一是power一詞不僅具有公權力的含義,還具有影響力等其他含義。權力一詞,是政治學、社會學、國際關系、國際政治學和法學中常見的概念,但在不同的學科中具有不同的內涵。如,政治哲學更多注重將“權力”作為個人或國家的追求目標(power as a goal)。國際政治學則側重將“權力”作為國際行為者影響力(influences)的度量(measurement)尺度,即資源的內容與多寡。在政治學中將“權力”作為政治斗爭的結果(results)。在社會學、文化批判、話語研究(discourse studies)等領域可能側重將“權力”作為一種宰制(domination)與被宰制關系的表述。組織行為學也研究權力,甚至將其細分為強制權力、獎賞權力、合法權力、參照權力、專家權力等。從上述羅列可以看出,當前不同學科對權力一詞的使用所指代的涵義豐富,在此暫且不去論述各種對權力的闡釋劃分或界定是否合理恰當。單就話語權(discourse power)進行分析,本文認為,其中的power并不強調話語具有公權力的屬性,也不強調對權力的劃分及歸屬,而是更傾向于強調其影響力。這一點在諸多對power的研究中都有所體現。如特倫斯·鮑爾(Terence Ball)認為:“power基本上是指一個行為者或機構影響其他行為者或機構的態(tài)度和行為的能力。”[13]羅德里克·馬?。≧oderick Martin)也認為“從最一般的意義上講,power指由對象、個人或集團相互施加的任何形式的影響力。”[14]針對power一詞所具有的豐富內涵,羅伯特·達爾(Robert A. Dahl)做了一個大歸納,提出,“政治學家采用著形形色色的術語:影響力、權威、控制、說服、強權、武力、強制。為方便起見,我們不妨稱這些詞為‘影響力術語’。”[15]

二是??聦υ捳Z權的論述可以佐證。??抡J為discourse is power,即“話語就是權力”。如果認為話語權中的power還是權力,則意味著同義重復,而實際上福柯描述的power是話語這一權力的影響力。此外,我們必須認識到這一點:??滤斫獾臋嗔Ρ日螜嗔Ω訉挿海谒磥?,權力無處不在,已經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和每個環(huán)節(jié),權力絕不僅僅局限于政治權力或公權力。所以,研究者如果依據??聦τ谠捳Z權的闡釋而認為power是一種公權力,則存在嚴重的認識誤區(qū)。

三是話語權不具備公權力的強制屬性。眾所周知,公權力強調的是控制、管理和服從,而話語作為一種觀念和思想,話語權關注的是某種觀念或思想被認同,而且是自覺被認同。因為思想觀念接納的自由屬性,決定了不能通過控制而得到服從。從意大利共產主義思想家安東尼奧·葛蘭西(Antonio Gramsci)對于話語權的研究中可以看出,他認為文化領導權沒有明顯的暴力或強制性的意味,它是被統治階級出于自愿接受一系列法律制度和世界觀,服從統治階級在倫理文化和意識形態(tài)上的領導。[16]由此可以看出,話語權中的power,不應是一種公權力意義上的權力。這一觀點在一些研究中也被諸多學者所認同。如陳曙光認為,話語權力不同于世俗權力以命令、服從等方式通過軍隊、警察、司法等外在強制來實現,強調支配人的行為,話語權力是以傳播、擴散的方式發(fā)生效力的,是非強制的,是通過話語受眾的自覺認同來實現。[17]

對power一詞理解有偏差,將其理解為權利。之所以認為將power一詞認定為權利是一種理解偏差,是因為:第一,power一詞根本沒有“權利”這一涵義,之所以有人將其理解為權利,是從話語權這一中文表述中,根據自我理解演繹出了話語“權利”這一觀點。第二,話語權中的“權”與“權利(right)”本身所具有的涵義相去甚遠。根據柯林斯詞典,right作為形容詞,Right is used to refer to activities or actions that are considered to be morally good and acceptable,是指一個活動或行動是符合道德的、正當的。right作為名詞,解釋為Your rights are what you are morally or legally entitled to do or to have,是權利或權益,同樣它也強調了法律上或道義上的合法性或正當性。但是我們知道,話語權不一定是符合道德的或正當的,也有可能是非法的、非道德的、非正義的。因此,不能認為話語權是“權利”。第三,權利是和義務對應的。而話語權如果是一種權利,它并無對應的義務。第四,權利表現為有無而非強弱,而對于話語權,人們最常見的分類是強勢話語權和弱勢話語權,同樣也反映了話語權體現的是影響力的強弱或大小,而非權利的有無。綜上所述,不能認為話語權具有權利的含義。

對于權利與權力二者關系的理解有偏差。在話語權研究中,有學者提出了話語權實現從“權利”向“權力”的轉化這一觀點,筆者認為,之所以會這樣認為,是因為部分學者對于權利和權力的關系理解有誤。

(1)權力與權利是有區(qū)別的。對于權力的理解,通俗意義上認為權力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政治上的強制力量,如國家權力,包括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等;二是職責范圍內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職務相聯系。在學理研究中,對權力有多種界定,如美國社會學家詹姆斯?科爾曼(James Coleman)認為,權力是個人基于利益的權衡由信任(盡管在具體個體上并不總表現如此)而出讓對自身一定行動的控制所形成的外部管理約束機制,也就是說個體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出讓自身的一部分利益由他人掌控的一種社會行為。[18]莫里斯·迪韋爾熱(Maurice Duverger)說:“權力是一種規(guī)范概念,指的是一個人處于這樣的地位,他有權要求其他人在一種社會關系中服從他的指示。”[19]

“權利”一詞,除了古漢語中指權勢和貨財以外,在現代漢語中就是一個純粹的政治法律概念。作為一個元概念,無論什么樣的學派或學者都不可能繞過權利問題,因此研究眾多,如國際法之父胡果·格勞秀斯(Hugo Grotius)把權利看作是“道德資格”;托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巴魯赫·德·斯賓諾莎(Baruch de Spinoza)等人認為權利就是自由;伊曼努爾·康德(Immanuel Kant)、格奧爾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爾(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也用“自由”來解說權利,但偏重于“意志”。各類界定可以籠統歸納為:權利是指為道德、法律或習俗所認定為正當的利益、主張、資格、力量或自由。

(2)權利與權力不能相互替代,也無法實現轉化。對于權利和權力的關系,在不同的學科中有不同的理解。例如,在經濟學中對二者不加以區(qū)分。在哲學或法學上對權利這一元概念的研究中,有人加入了權力這一要素,如威斯利·N·霍菲爾德(Wesley Newcomb Hohfeld)認為,“權利”一詞包含四個方面的意思,即“要求”(right or claim)、“自由”(liberty or privilege)、“權力”(power)和“豁免”(waiver)。在《權利理論》一書里,杰米·沃德倫(Jeremy Waldron)解讀霍菲爾德的四對概念時,其中也包含了對權力的解讀。但是,并不能以此為依據認為權利就是權力,尤其是在法治社會,在人們普遍認可了權利與權力的邊界之后,不能依據某個哲學理論或法學理論中某個要素闡釋,來混淆權利和權力的概念,抹殺二者的邊界。當然也不能認為權利與權力可以實現相互轉化。因為在現代政治法律中,權利與權力之間是一種相互制衡的關系,通過對公權力的約束來保障私權利的實現。

將話語權誤認為是一種初始狀態(tài)的存在,忽略了其動態(tài)性特征。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識形態(tài)》中深刻指出:“統治階級的思想在每一時代都是占統治地位的思想。這就是說,一個階級是社會上占統治地位的物質力量,同時也支配著社會上占統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著物質生產資料的階級,同時也支配著精神生產資料。”[20]基于這一表述,很多人誤認為統治階級的話語權是天然形成的,是屬于一種初始狀態(tài)的存在。

將話語權誤認為是一種初始狀態(tài)的存在,一方面,它混淆了價值目標與實現手段之間的關系。筆者認為,追求意識形態(tài)的主導性和獲取話語權是統治階級維護其統治所必然追求的價值目標,而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在話語的傳播中逐步占據話語高地是實現意識形態(tài)主導性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它忽略了主流意識形態(tài)的領導權的形成并不是天然存在的,更不是通過法律等國家機器就可以自動實現的,而是經過一定的形成和提升的過程獲取的。正如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的:“意識形態(tài)決定文化前進方向和發(fā)展道路。必須推進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大眾化,建設具有強大凝聚力和引領力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tài),使全體人民在理想信念、價值理念、道德觀念上緊緊團結在一起。要加強理論武裝,推動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人心。深化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加快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加強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建設。堅持正確輿論導向,高度重視傳播手段建設和創(chuàng)新,提高新聞輿論傳播力、引導力、影響力、公信力。加強互聯網內容建設,建立網絡綜合治理體系,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落實意識形態(tài)工作責任制,加強陣地建設和管理,注意區(qū)分政治原則問題、思想認識問題、學術觀點問題,旗幟鮮明反對和抵制各種錯誤觀點。”[21]因此,要牢牢掌握意識形態(tài)工作領導權,必須加強對話語權動態(tài)屬性的把握,掌握領導方式和話語權生成規(guī)律,研究傳播手段和話語方式如何創(chuàng)新,讓黨的創(chuàng)新理論“飛入尋常百姓家”。

將國家機器與話語權兩個層面的內容相混淆。在已有的研究中,一些學者認為統治階級擁有國家機器就是獲取了話語權。筆者認為這種理解是有誤的。

關于二者之間的關系,葛蘭西較早從意識形態(tài)斗爭的角度論及話語及話語權的問題,對二者進行了明確的劃分。他認為:“社會集團的領導作用表現在兩種形式中——在統治的形式中和‘精神和道德領導’的形式中。”其中,統治的形式表現為上層建筑的國家機器,精神和道德的形式則體現為文化領導權或曰話語權。[22]從這一劃分可以看出,國家機器與話語權是社會集團領導的兩種表現形式。

在現代社會,國家機器通過憲法等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制度化,而話語權的形成并非單純通過制度化就可以完成,話語權的形成與提升要通過平等對話、教育引導、實踐養(yǎng)成、轉化話語表達方式、制度保障、健全輿論引導機制等途徑得以實現。

話語權認識誤區(qū)所產生的不利影響

影響話語交流的平等性、交互性,不利于話語的有效傳播。將話語權理解為權力,則意味著話語交流中的自上而下、權威主體對客體、管理主體對被管理者等不平等的交流關系。而事實上,話語交流或傳播具有平等性和交互性,借此實現話語的被接納,產生話語的影響力和吸引力,從而實現獲取話語權這一目的。將話語權理解為權利,看似符合了話語權實現中平等性的要求,但實際上,卻是對話語權的誤導。對上述兩種理解在實踐中極易產生一種錯誤認識:某個群體或政黨要占據話語主導權或話語領導權就是要剝奪民眾的話語權利,剝奪民眾的表達自由權或言論自由權。這一認識誤區(qū)恰恰背離了話語權的本意——各類話語主體的自由表達、民主協商、平等對話,在表達中、交互中實現某些話語的勝出和主導。

容易引發(fā)對牢牢把握意識形態(tài)領導權的誤讀。對主流意識形態(tài)話語權的錯誤解讀和界定,會產生認識上的歧義,以為牢牢把握意識形態(tài)領導權就是對其他不同話語“言論自由權”“表達自由權”的剝奪,是對所有話語的同質化。同時也容易產生一種錯誤解讀:牢牢把握意識形態(tài)領導權只要通過公權力就可以實現,而無需爭取和提升執(zhí)政黨話語的影響力。與異質和敵對的意識形態(tài)爭奪話語主導權,會被理解為單純的爭奪公權力和國家機器,而事實上,國家機器只是實現話語權的一種工具,話語權的實現還需要依賴于多種工具和路徑。此外,將話語權理解為一種靜態(tài)意義上的話語公權力,必然會安于現狀,認為執(zhí)政黨一旦掌握了公權力,就必然會擁有意識形態(tài)話語權,從而放松了在意識形態(tài)斗爭中話語權的爭奪,放松了對提升話語權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如此極有可能導致在懈怠中逐漸喪失話語的領導權和主導權。

不利于中國在國際交往中提升話語權。很多學者將國際話語權解釋為一個國家在國際交往中表達觀點和想法的權利或權力。如有學者認為,國際話語權是指以國家利益為核心,就社會發(fā)展事務和國家事務等發(fā)表意見的權利,而這些事務是與國際環(huán)境密切相連的,并體現了知情、表達和參與權利的綜合運用。[23]依據這一思維邏輯,話語權是以法定權利為依托,以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等權利為主要表現形式,則意味著中國國際話語權的實現以上述法定權利的享有為前提和基礎。而事實上,在國際關系中,沒有一個國際公約或相關法律制度賦予某個國家知情權、表達權,國際話語權的獲得無一不是國家自發(fā)行為的結果,其依賴于道義上的被認同、經濟上或軍事上的強勢推動。如果囿于法定權利的邏輯,必然陷入無法可依的事實狀態(tài),中國國際話語的傳播也勢必成為無源之水,勢必因此會受到“中國獲取國際話語權缺乏權利依據”的指責。在蘇聯解體的教訓中也可以清晰地認識到這一點。由于西方意識形態(tài)的滲透和入侵,蘇聯迅速喪失了自己的話語權,喪失了輿論和理論的自衛(wèi)能力,而被西方強勢的話語權所取代。從這一過程可以看出,蘇聯并非喪失了在國內和國際上的權利或公權力,而是喪失了話語的影響力。

對話語權內涵的重新界定

話語權既不是一種權利,也不是一種公權力意義上的權力,而是一種基于話語的力量而產生的話語的影響力,可以從以下五個方面闡釋其內涵。

話語權是一種影響力。從power一詞的涵義來看,除了“權力”這一涵義之外,還有“力量、控制力、影響力、操縱力、統治、政權、能力”等涵義。根據牛津詞典,Power是指控制力、影響力、操縱力,即the ability to control people or things。根據柯林斯詞典,power是指權力、權勢、操縱力,即If someone has power, they have a lot of control over people and activities。在西方語系中,“權力”的英文power,在詞源上具有“能夠”“能力”的含義,引伸為一個人或物影響他人或他物的能力和力量。[24]power是一種能力,不管是個人的還是社會的,去完成事情——要么執(zhí)行自己的意愿,要么執(zhí)行某個群體對其他群體的集體意愿。筆者認為,話語權中的power更多是指話語的控制力、影響力、操縱力、傳播力、引導力、公信力等。本文將其統稱為影響力。

有人認為,將power理解為權力也很合理。因為在諸多政治學研究中,認為權力也是一種影響力。實際上不能混淆權力和影響力兩個概念。權力是管理者擁有的具有合法性和強制性的影響,權力是管理者所擁有的權威性強制力量。[25]因此,如果將power理解為權力,又回到了前文所闡述的將話語權理解為公權力的認識誤區(qū)。

話語權是一種基于力量而產生的影響力。要理解這一層含義,必須理解一個詞empower,其中文表達為“給予……力量;使有能力(實現……)”。從empower到power,反映了話語權的取得是一個從無到有的動態(tài)的過程,反映了從給予話語以力量到話語最終產生了影響力這一結果。但是這一過程的實現,并非是基于公權力自身所具有的強制性和服從性而完成,而是基于交互性和平等性這一基礎,在民主的協商、對話和商談中形成的。

這里的力量,既包括來自話語傳播中的力量,也包括來自實踐的力量。在當前的研究中,有學者提出了堅持在“傳播學視域”與“實踐學視域”有機結合基礎上突出“實踐學優(yōu)先”[26]。這一點也被馬克思主義話語權在中國的實踐所證實,馬克思主義在傳播的同時,正是依靠不同時期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偉大實踐,才獲得了中國人民對馬克思主義話語權的充分認可和有效踐行。

話語權的獲取和提升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獲取和提升話語權的過程中會有很多影響因素,如知識、信息、暴力、利益、情感、權利、權力等,都會影響誰擁有話語權這一結果。對于一個國家來講,獲取國際話語權往往是以軍事實力、經濟實力、道義上引領等為重要條件。值得說明的是,權利、權力或是一個國家的強權甚至是霸權,僅僅是諸多因素中的個別因素,并不構成影響話語權的全部因素,更不是話語權自身。因此,在實踐中,無論是國內話語權的取得或是國際話語權的取得,無論是民眾話語權或是黨對主流意識形態(tài)的領導權的實現,無不依賴于對上述諸多因素的全面把握和有效運用。例如,中國國際話語權的提升,更多的是依賴于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一帶一路”等互利共贏的舉措、“多彩、平等、包容”的文明觀、“和而不同”的文明交流互鑒準則、相互尊重及和諧共處的中國理念的傳播,進而實現世界各國對中國價值理念的認同,最終實現中國國際話語權的提升。

話語權并非靜態(tài)的存在,而是一個動態(tài)的過程和結果。話語權的動態(tài)屬性,是通過兩個層級逐步形成和演進的。第一層級,話語權表現為某一社會主體依據一定的社會規(guī)則進行自我話語的建構、傳播,從中獲取話語權,實現自我話語的目標。第二層級,話語權表現為獲取話語權的社會主體根據其所掌握的話語權,依據自己的意志進行社會制度和規(guī)則的設計或重構,進一步實現和鞏固該話語體系的優(yōu)勢地位。這兩個方面不是割裂開來的,而是表現為一種螺旋式上升的趨勢。所以說,一種主流話語權的形成和提升,是在認同接受—形成共同價值規(guī)范—成為一種制度規(guī)則的動態(tài)進程中完成的。

話語權的結果最終表現為情感上和價值上的認同。無論是針對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tài)進行話語分析,還是針對民眾話語權、互聯網下媒介話語權的分析,抑或是對國際話語權、學術話語權的分析,都應遵循這一結果,而并非如很多研究者所提出的,對于話語權的研究,在不同的分析語境下表現出不同的規(guī)律和過程以及結果。在2018~2019年中美貿易摩擦中的話語權爭奪,中方話語權的勝出就充分反映了這一點。針對美國提出的中國威脅論、美方所謂“外企搬離中國論”,中國進行了有針對性的回應、有力的駁斥,逐步確立了世界各國和民眾對中國話語體系的價值認同和情感認同,在道義上逐步把握了話語體系的主動權與主導權。

(本文系陜西省社科基金重大現實問題專項研究項目“新時代思想政治課建設守正創(chuàng)新研究”成果,項目編號:2019ZDWT16)

注釋

[1]張國祚:《關于“話語權”的幾點思考》,《政工研究文摘》,2009年第3期,第43頁。

[2]陳曙光:《話語權是一種什么權力》,《光明日報》,2015年1月15日。

[3]杜敏:《思想政治教育話語權研究》,博士學位論文,蘭州大學,2018年,第1頁。

[4]黃東霞:《網絡意識形態(tài)話語權研究》,博士學位論文,電子科技大學,2017年,第17頁。

[5]彭蘭:《微博話語權力格局的現實圖畫》,《人民論壇》,2013年第10期,第56頁。

[6]崔海英:《網絡思想政治教育話語權探析》,《思想理論教育》,2017年第8期,第87頁。

[7]許徐琪:《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世界話語權的內涵》,《世界社會主義研究》,2019年第4期,第85頁。

[8]史珊珊:《思想政治教育話語權研究》,博士學位論文,武漢大學,2014年,第5頁。

[9][美]托馬斯·庫恩:《科學革命的結構》,金吾倫、胡新和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58頁。

[10]張瑩:《理論評價的三個原則和三個誤區(qū)——以針對“譯介學”的評價偏差為例》,《中國社會科學評價》,2019年第2期,第31頁。

[11]'power/knowledge' to signify that power is constituted through accepted forms of knowledge, scientific understanding and 'truth'.

[12]Foucault, M., The History of Sexuality: The Will to Knowledge, London, Penguin., 1998, p. 100.

[13][美]特倫斯·鮑爾、[美]理查德·貝拉米:《劍橋二十世紀政治思想史》,北京:商務印書館,2016年,第15頁。

[14][英]羅德里克·馬?。骸稒嗔ι鐣W》,豐子義、張寧譯,北京:三聯書店,1992年,第56頁。

[15][美]羅伯特·達爾:《現代政治分析(第四版)》,王滬寧、陳峰譯,上海譯文出版社,1987年,第31頁。

[16]郭鵬:《民眾話語權:協商民主實踐與研究的邏輯起點》,《理論與現代化》,2015年第4期,第11~12頁。

[17]陳曙光:《話語權是一種什么權力》,《光明日報》,2015年1月15日。

[18][美]詹姆斯·S.科爾曼,《社會理論的基礎》,鄧方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年,第251頁。

[19][法]莫里斯·迪韋爾熱:《政治社會學》,楊祖功、王大東譯,北京:華夏出版社,1987年,第108頁。

[20][德]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識形態(tài)》,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年。

[21]習近平:《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人民日報》,2017年10月28日。

[22]王彥超、任春曉:《關于網絡傳播時代話語權問題的思考》,《今傳媒》,2009年第6期。

[23]梁凱音:《論國際話語權與中國拓展國際話語權的新思路》,《當代世界與社會主義》,2009年第3期,第110頁。

[24][英]戴維·米勒、[英]韋農·波格丹諾編:《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鄧正來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595頁。

[25]王海明:《權力概念辨難》,《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10年第5期,第75頁。

[26]張志丹:《人類命運共同體視閾中的中國意識形態(tài)國際話語權》,《河海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2期,第46頁。

責 編∕張 曉

Discourse "Right" or "Power": Analysis and Revisiting

Yang Yunxia

Abstract: In the study of the right of dialogue, there are many interpretations of the word "right", including the theory of right, the theory of power, and the theory of the unity of right and power. Yet these theories have their own inadequacies, which will affect the equality and interactivity of discourse communication and is therefore not conducive to the effective transmission of discourse, and may also easily lead to misunderstanding of the Party's firm gripping of the ideological leadership and is therefore not conducive to promoting China's discourse power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s. For discourse power, it should be defined as a kind of discourse influence based on the spread or practice of discourse and is exhibited as a dynamic process, and its formation is affected by many factors, and finally expressed as emotional or value identification.

Keywords: discourse power, rights, power, ideological leadership, influence

[責任編輯:張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