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共享經濟的快速發(fā)展一方面為我國社會的發(fā)展提供了新動力,另一方面其在我國發(fā)展中的變異又隱藏著許多隱憂。運用法治為共享經濟護航,既需要加強立法工作,更需要強化執(zhí)法,還需要強化普法宣傳,只有這樣才能讓共享經濟模式成為我國經濟轉型升級的助力。
【關鍵詞】 法治基礎 共享經濟 經濟轉型升級 【中圖分類號】F08 【文獻標識碼】A
“共享經濟”最早于1978年由美國社會學教授馬科斯·費爾遜(Marcus Felson)和伊利諾伊大學社會學教授瓊·斯潘思(JoeL. Spaeth)提出。作為一種經濟模式,其主要特征是以第三方平臺為基礎,陌生人之間通過暫時的轉移物權獲得收益,進而實現價值最大化。不同于傳統的依靠信息、技術、專利等壟斷獲取利潤,共享經濟更加強調通過信息的共享、資源的共享等,實現對產品、服務的最大化利用,進而盡可能地降低每個個體享受產品和服務的成本。
在現實生活中,由于資本的作用,共享單車、滴滴打車等獲得了在群眾中獲得了廣泛的認同,包括所謂的共享充電寶、馬扎等,大家普遍認可這就是共享經濟的一部分。但是在學者看來這些并不是標準意義上的共享經濟組成部分。從這種認知的差距中可以看出,共享經濟在我國發(fā)生了較大的變異。這種變異一方面是資本的趨利行為所致;另一方面也與我國民眾和社會的認知有關。以共享單車為例,共享單車并不是供方和需方之間利用某個平臺開展的共享交易,而是公司直接購買自行車投放市場開展的短期租賃行為,只不過這種租賃利用了互聯網等方面的技術,使得租賃更加方便快捷。從資源利用的角度看,這種行為不是對社會存量資源的有效利用,而是一種新的謀利方式。而從我國民眾的認知來看,人們還缺乏法治與規(guī)則意識。這種意識的缺乏,直接導致人們對概念背后的本質探究相對不足,進而使得對于方便與快捷的推崇高于對于法律現象的正確認識,最終“用腳進行投票”,影響整個市場的發(fā)展方向。
我國共享經濟快速發(fā)展對法治的迫切需求
日趨繁榮的共享經濟迫切需要法治的規(guī)范。我國的共享經濟呈現出爆發(fā)式的發(fā)展態(tài)勢,而且未來其發(fā)展空間依然巨大,要避免資本和市場的力量在無規(guī)則約束的情況下假借共享之名行破壞整體經濟健康發(fā)展之實的情況發(fā)生,就需要加快制訂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為共享經濟能夠實現持續(xù)發(fā)展提供支持。首先,當前我國的共享經濟已經出現了一些不良的苗頭,例如,在共享單車、共享雨傘、共享馬扎之類的短租行為中,有一些經營方實際上并不能看到明顯的盈利前景,而且大批的共享單車被人為破壞、丟棄,甚至由于亂停亂放而被當做垃圾處理。所謂的共享雨傘和共享馬扎也被直接拿回家,市場上所剩無幾。但就是這樣的項目,卻能在共享之名下不斷地完成融資。沒有盈利預期,主要靠概念實現融資的模式,難免會讓人聯想到龐氏騙局。其次,以互聯網平臺為依托,使得共享經濟的參與方擺脫了對傳統實體經濟的嚴密監(jiān)管,相當一部分行為主體在享受共享經濟帶來的好處和福利的同時,也游走在逃稅漏稅的邊緣。再次,共享經濟在大幅降低各個主體參與市場交易門檻的同時,也改變了傳統雇傭關系,使得我們對于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更加困難。這些現象都需要強化監(jiān)管,這樣才能避免共享經濟偏離正確的發(fā)展方向,使其真正成為造福群眾的有效模式。
大數據的累積和使用迫切需要用法治保護消費者權益。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fā)展,大數據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這也為很多互聯網公司和企業(yè)平臺實現盈利提供了新的渠道和途徑。他們可以通過大數據的分享,挖掘出有用的信息,了解消費者的習慣和需求,進而為提高產品質量、提升服務水平、實現更大價值提供支持。而共享經濟的快速發(fā)展,無疑使得這種大數據的累積和使用更具價值和意義。但是我們應該看到,大數據實際上涉及很多消費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如果不對這種信息給予足夠的保護。大數據的使用和積累實際上就是以隱秘地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為代價來獲取自身的利益。此外,隨著共享經濟之風勁吹,越來越多的公司投身到了這一行業(yè)之中,但是不同企業(yè)的技術水平不同,對于消費者信息的保護能力也千差萬別,因而更加需要立法和強力執(zhí)法方面的保障。
法治化是實現共享經濟模式更好服務產業(yè)升級的必然要求。在技術、政府、民意和輿論四重因素的作用下,共享經濟的快速發(fā)展顯然是符合了天時地利人和的條件,因此,才會有資本略顯粗放的介入。但是由于相關法治體系的不完善,共享經濟的野蠻生長難免會對正常的經濟秩序造成沖擊。而且并不是所有行業(yè)都適合開展共享,只有在適當的時候向適合的主體開放相關領域,才能確保行業(yè)發(fā)展不被共享經濟的大潮肆意沖擊,才能讓共享經濟的模式更好地服務產業(yè)升級。
運用法治促進共享經濟繁榮發(fā)展的途徑
加快立法工作,有效規(guī)范共享經濟準入和運行。規(guī)范共享經濟,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在經過一段時間的發(fā)展之后,我們對共享經濟的主體已經基本清晰,那就是網絡平臺、產品和服務的提供方以及需求方。在我國還有一個特殊之處,那就是資本的力量。很顯然,我們需要通過立法對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有效規(guī)范。網絡平臺有權為保證交易合法性獲取相關的雙方信息,同時必須對交易的合法性履行監(jiān)管義務,并對獲取的信息進行保密。產品和服務供給方要對產品的質量和服務水平承擔法律后果,為此有義務向網絡平臺提供真實的基礎信息。同樣,產品和服務的需求方也需要提供相應的真實信息,要對使用期內對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造成合同約定之外的損失承擔必要的責任。此外,為了規(guī)范共享經濟的有序發(fā)展,要強化對共享經濟開放領域、準入主體等方面的規(guī)范,并對共享經濟的牽頭管理主體予以明確,進而為監(jiān)管共享經濟模式運行提供法律法規(guī)支持。最后,為了更好地保障共享經濟從業(yè)者尤其是服務、產品提供者的權益,要進一步完善勞動法,一方面強化對非法外包等行為的打擊,另一方面要加強對靈活就業(yè)群體繳納社會保險的要求,避免共享經濟最終沖擊社會保障體系。
加強執(zhí)法工作,有力保護各方權益。強有力的執(zhí)法是規(guī)范共享經濟健康發(fā)展的有效手段。回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之路,法治的不斷完善是我國經濟取得巨大輝煌的重要保障。但是我們也能看到,由于執(zhí)法層面的偏松偏軟,相當一部分企業(yè)和個體對于違法犯罪依然存在僥幸心理,社會依然充斥著假冒偽劣產品,跟風仿制現象仍然嚴重。當前我國正在大力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對于共享經濟這樣一個符合社會發(fā)展趨勢、方興未艾的新興經濟模式,我們有必要從一開始就以嚴格的執(zhí)法態(tài)度予以對待,將違法的現象遏制在萌芽狀態(tài)。首先,要積極推進互聯網法院建設,為監(jiān)控以互聯網為基礎的共享經濟模式確立專業(yè)的主體和團隊。其次,強化對共享經濟背后的資本力量的監(jiān)管,有效打擊資本借共享之名開展惡意圈錢逐利的行為。再次,強化城市公共空間管理,避免隨意占用公共空間來開展共享經濟。最后,強化對破壞共享產品和服務行為的打擊力度,通過多方協作為共享經濟發(fā)展提供保障。
強化普法宣傳,更好提升共享經濟受益者的守法意識。共享經濟的益處顯而易見,但是要實現從野蠻生長到規(guī)范性的健康生長,必然需要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有可能會澆滅一些參與主體的熱情,還有可能會引發(fā)負面輿論。因此,在這個過程中,要讓共享經濟不因法治規(guī)范而退潮,就需要強化普法宣傳,有效提升共享經濟受益者的守法意識。一是要加大對共享經濟野蠻生長負面影響的宣傳,為加快立法工作營造輿論氛圍。二是加強立法前的調研工作,通過充分調研了解共享經濟參與各方的關切,實現相關法律規(guī)范性和便捷性的有機結合。三是要針對新制定的法律法規(guī)開展針對性強、生動活潑的宣傳教育,提高相關主體對于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了解和掌握,為其既守法又能便捷參與共享經濟提供支持。
(作者分別為山西大同大學政法學院法學系講師;山西大同大學政法學院院長、教授)
【參考文獻】
①張玉明、管航:《共享創(chuàng)新模式:內涵、特征與模型構建》,《科技進步與對策》,2017年第13期。
責編/宋睿宸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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