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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guī)依紀追查處理誣告陷害行為

核心提示: 要按憲法法律和黨內法規(guī),受理、處理和保障信訪舉報,把反映黨員干部問題線索及時挖掘出來,為監(jiān)督執(zhí)紀問責提供支持。同時,要嚴格按照黨紀國法,依紀依法規(guī)范信訪舉報,嚴禁誣告陷害,完善澄清保護機制。

【摘要】要按憲法法律和黨內法規(guī),受理、處理和保障信訪舉報,把反映黨員干部問題線索及時挖掘出來,為監(jiān)督執(zhí)紀問責提供支持。同時,要嚴格按照黨紀國法,依紀依法規(guī)范信訪舉報,嚴禁誣告陷害,完善澄清保護機制。

【關鍵詞】信訪舉報 依規(guī)保障 依紀規(guī)范 【中圖分類號】D602 【文獻標識碼】A

信訪舉報工作是監(jiān)督執(zhí)紀問責的第一道程序,是黨內監(jiān)督和群眾監(jiān)督相結合的重要途徑。當前,隨著反腐敗斗爭的深入推進,黨員群眾信訪舉報熱情日益高漲,信訪舉報工作面臨錯綜復雜的情況。有關黨政機關要充分認識信訪舉報工作的重要意義,依規(guī)依紀保障和規(guī)范信訪舉報,營造良好政治生態(tài)。

依法依規(guī)保障信訪舉報權利

首先,信訪舉報是公民權利和黨員權利。信訪舉報是公民的憲法權利之一。根據《憲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等,明確規(guī)定黨員有權向黨組織負責地揭發(fā)、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的違法違紀事實,向所在黨組織或上級黨組織提出處分有違法違紀行為黨員的要求,向所在黨組織或上級黨組織提出罷免或撤換不稱職黨員領導干部職務的要求。

為此,黨組織應鼓勵黨員在黨內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支持和保護黨員同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和不正之風作斗爭。對于黨員的批評、揭發(fā)、檢舉、控告以及提出的有關處分和罷免、撤換要求,黨組織要按照規(guī)定及時處理。

黨組織還要建立健全保護揭發(fā)、檢舉人權益的制度。對揭發(fā)、檢舉人以及揭發(fā)、檢舉的內容必須嚴格保密,嚴禁將檢舉、控告材料轉給被檢舉、被控告的組織和人員;嚴禁對揭發(fā)、檢舉人和控告人歧視、刁難、壓制,嚴禁各種形式的打擊報復。黨組織對于署真實姓名的揭發(fā)、檢舉人,應予鼓勵;對如實檢舉、控告的,應予支持;對揭發(fā)、檢舉嚴重違法違紀問題經查證屬實的,應予表揚或獎勵。

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發(fā)布的《關于保護檢舉、控告人的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紀檢監(jiān)察機關檢舉、控告黨組織、黨員以及國家公職人員違紀違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檢舉、控告人依法進行的檢舉、控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追查檢舉、控告人。

其次,信訪舉報是反腐倡廉的基礎性工作。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的規(guī)定,黨員應本著對黨和人民事業(yè)高度負責的態(tài)度,積極行使黨員權利,履行監(jiān)督義務:加強對黨的領導干部的民主監(jiān)督,及時向黨組織反映群眾意見和訴求;向黨負責地揭發(fā)、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堅決反對一切派別活動和小集團活動,同腐敗現(xiàn)象作堅決斗爭。黨組織應保障黨員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鼓勵和支持黨員在黨內監(jiān)督中發(fā)揮積極作用。提倡署真實姓名反映違紀事實,黨組織應為檢舉控告者嚴格保密,并以適當方式向其反饋辦理情況。對干擾妨礙監(jiān)督、打擊報復監(jiān)督者的,依紀嚴肅處理。

做好信訪舉報工作,有利于保障黨員群眾依規(guī)依紀行使檢舉、控告、監(jiān)督等民主權利,有利于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深入開展。各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要以加強和規(guī)范黨內政治生活和強化黨內監(jiān)督為契機,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抓好信訪舉報各項工作的落實。各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主要領導對信訪舉報工作要親自抓、負總責,對重要信訪問題要親自過問、親自督辦。

最后,處理信訪舉報是強化黨內監(jiān)督的重要方面。規(guī)范黨內政治生活和強化黨內監(jiān)督,要求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權利,落實黨員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jiān)督權,保障全體黨員平等享有黨章規(guī)定的黨員權利、履行黨章規(guī)定的黨員義務。對涉及違紀違法行為的舉報,對黨員反映的問題,任何黨組織和領導干部都不準隱瞞不報、拖延不辦。涉及所反映問題的領導干部應該回避,不準干預或插手組織調查。黨組織要嚴肅處理對舉報者的歧視、刁難、壓制行為特別是打擊報復行為。對通過正常渠道反映問題的黨員,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準打擊報復,不準擅自進行追查,不準采取調離工作崗位、降格使用等懲罰措施。

按照《紀檢機關監(jiān)督執(zhí)紀工作規(guī)則(試行)》,紀檢機關信訪部門歸口受理同級黨委管理的黨組織和黨員干部違反黨紀的信訪舉報,統(tǒng)一接收下一級紀委和派駐紀檢組報送的相關信訪舉報,分類摘要后移送案件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承辦部門應結合問題線索所涉及地區(qū)、部門、單位總體情況,綜合分析,按照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四類方式進行處置。

要進一步暢通信訪舉報渠道,努力營造良好的信訪舉報環(huán)境,認真查處打擊報復檢舉、控告人的行為,切實保障黨員群眾的民主權利;要著眼于信訪問題的解決,努力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切實維護黨員群眾合法權益。

規(guī)范信訪舉報,嚴禁誣告陷害

第一,注意把握好監(jiān)督權行使邊界。公民行使監(jiān)督權,要注意把握好權利邊界,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吨袊伯a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guī)定,黨員在進行批評、揭發(fā)、檢舉以及提出處分或罷免、撤換要求時,要按照組織原則,符合有關程序,不得隨意擴散、傳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實,更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十八條,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違反這些規(guī)定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追究。

早在1996年1月19日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印發(fā)的《關于保護檢舉、控告人的規(guī)定》中,就要求檢舉、控告人應據實檢舉、控告,不得捏造事實、制造假證、誣告陷害他人?!蛾P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進一步要求,黨員、干部反映他人的問題,應該出于黨性,通過黨內正常渠道實名進行,不準散布小道消息,不準散發(fā)匿名信,不準誣告陷害等。

紀檢監(jiān)察機關對檢舉、控告不實的,必須分清是錯告還是誣告。對錯告的,應澄清事實;對誣告的,應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但對確屬誣告陷害,需要追查誣告陷害者的,必須經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黨委、政府或紀檢監(jiān)察機關批準。

此處的誣告陷害,是指故意捏造他人違紀違法事實,向黨政機關、組織或者領導干部惡意舉報,意圖使他人受到黨紀國法追究的行為。如通過來信來訪、電話、網絡及其他方式惡意控告檢舉,指使、唆使他人捏造歪曲事實進行惡意控告檢舉等。但對因情況了解不全面或認識偏差,而導致的錯告、檢舉失實行為,要進行提醒教育,不作為誣告陷害處理。

第二,嚴肅追查處理誣告陷害行為。按照《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要嚴肅追查處理誣告陷害行為,對受到誹謗、誣告、嚴重失實舉報的黨員,黨組織要及時為其澄清和正名。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的規(guī)定,對以監(jiān)督為名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的,依紀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自秦漢以來,歷代法律都有“誣告反坐”的規(guī)定,即對誣告者按其所誣告他人之罪處以刑罰。目前,打擊誣告,既有黨紀又有國法的規(guī)定,關鍵是如何貫徹執(zhí)行,確保落實。

根據有關規(guī)定,如誣告陷害者是社會公眾,可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教育;經勸阻、批評或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誣告陷害者是中共黨員,黨組織可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誣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紀律追究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guī)定。

如誣告陷害者屬于黨員干部的,根據干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紀檢監(jiān)察機關嚴肅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處理;同時,保障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格區(qū)分誣告陷害行為與錯告、誤告行為的政策界限,嚴禁借機打擊報復舉報人。

對捏造歪曲事實情節(jié)嚴重、誣告陷害手段惡劣、嚴重干擾換屆選舉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對依紀依法進行調查已有明確結論仍捏造違紀違法事實并反復舉報,誣告陷害他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應從重處理。對暗箭傷人、惡語傷人、故意誣告、散布謠言和不實消息的,一經核實必須嚴肅處理。

第三,完善澄清保護機制。有貪必肅、有腐必反、有責必問,這是義不容辭的職責,但同時,有錯必究、正本清源,同樣責無旁貸。紀檢監(jiān)察機關必須守土盡責,既要理直氣壯地“打虎滅蠅”,又要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還清白者以清白,讓誣告者不敢告。

中央辦公廳《關于防止干部“帶病提拔”的意見》提出,強化審核措施,對一時存疑、暫未使用的干部,要本著高度負責的態(tài)度,及時查清問題、作出結論,為那些受到誣告、誹謗、陷害的干部澄清正名,嚴肅處理打擊報復、誣告陷害行為?!吨袊伯a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要求黨組織保障監(jiān)督對象的申辯權、申訴權等相關權利。經調查,監(jiān)督對象沒有不當行為的,應予以澄清和正名。

完善澄清保護機制,對反映不實或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問題的,予以了結澄清;問題輕微,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采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等方式處理。

黨組織對于不負責地揭發(fā)、檢舉、控告以及提出處分和罷免、撤換要求的,給予批評教育;對于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對于受到錯告或誣告的黨員干部,應澄清事實,并在一定范圍內公布。在選拔任用干部考察期間接到的舉報,應在考察工作任務結束前辦結。以此規(guī)范信訪舉報,杜絕誣告陷害。

(作者為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博導)

【參考文獻】

①《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fā)〈關于防止干部“帶病提拔”的意見〉》,新華網,2016年8月29日。

責編/溫祖俊 美編/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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