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鏟除誣告滋生的土壤,要從培育黨內價值觀和打牢黨內政治文化根基入手,讓誣告的歪風邪氣無所遁形,在黨內和全社會形成不敢誣告、不能誣告、不想誣告的文化氛圍和制度機制,從而激發(fā)干部干事創(chuàng)業(yè)的積極性,培厚良好政治生態(tài)的土壤。
【關鍵詞】誣告 政治文化 黨紀國法 【中圖分類號】D26 【文獻標識碼】A
監(jiān)督權是憲法規(guī)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檢舉的權利。同時,《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都對黨員應當向黨負責地揭發(fā)、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有所規(guī)定。但誣告無疑是以上述兩種權利的異化,危害甚大。創(chuàng)造風清氣正的政治文化,鏟除誣告滋生的土壤,既是黨內政治文化建設的緊迫任務,也是全面從嚴治黨的現(xiàn)實課題。在黨內政治生活中,支持依據(jù)事實向上反映問題,提倡實事求是、光明正大的實名舉報,但堅決反對捏造事實的誣告。在堅定不移推動全面從嚴治黨的進程中,既要“打虎拍蠅”,也要對誣告者打擊震懾,在黨內決不允許誣告陷害大行其道,用明規(guī)矩消除“潛規(guī)則”,激發(fā)干部干事創(chuàng)業(yè)的積極性,培厚良好政治生態(tài)的土壤。
誣告歪風導致政治生態(tài)惡化,風清氣正的黨內政治文化氛圍難以形成
以黨內政治文化為靈魂,培育健康向上的黨內價值觀。誣告與黨內政治生活、政治生態(tài)、政治文化息息相關。黨內政治文化不健康,黨內政治生態(tài)不好,往往導致黨內誣告之風越甚。誣告大行其道,導致政治生態(tài)惡化,風清氣正的黨內政治文化氛圍難以形成。因此,鏟除誣告滋生的土壤,要從培育黨內價值觀和打牢黨內政治文化根基入手。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上指出:“黨內政治生活、政治生態(tài)、政治文化是相輔相成的,政治文化是政治生活的靈魂,對政治生態(tài)具有潛移默化的影響。要注重加強黨內政治文化建設,倡導和弘揚忠誠老實、光明坦蕩、公道正派、實事求是、艱苦奮斗、清正廉潔等價值觀,旗幟鮮明地抵制和反對關系學、厚黑學、官場術、‘潛規(guī)則’等庸俗腐朽的政治文化,不斷培厚良好政治生態(tài)的土壤。”這一重要論述,深刻揭示了黨內政治、政治生態(tài)、政治文化之間的內在邏輯,深化了中國共產黨在新形勢下對黨內政治生活規(guī)律的認識,特別是在黨內倡導和弘揚忠誠老實、光明坦蕩、公道正派、實事求是的價值觀,為營造黨內良好的政治生態(tài)提供豐厚的精神滋養(yǎng),使鏟除誣告擁有強烈鮮明的文化共識,讓誣告在黨內沒有文化氛圍和形不成文化氣候。
創(chuàng)造風清氣正的黨內政治文化,必須認清誣告造成的嚴重危害后果,澄清對誣告的思想認識誤區(qū)。誣告者往往都以“維護黨紀國法正義”之名或者打著“舉報貪腐”的旗號,冠冕堂皇,振振有詞,實質上都有著不可告人的動機和目的。誣告不僅給被誣告人心理和精神造成極大的傷害,令敢于干事和擔當?shù)母刹啃暮?,極容易對其他干部產生“漣漪效應”而不敢堅持原則,誰要是堅持了原則得罪了“壞人”,將來在仕途上就給自己埋下了“炸彈”,導致“壞人”誣告有恃無恐、膽大妄為,還分散反腐敗工作力量,耗費反腐敗工作成本,破壞反腐敗工作布局。實踐中對誣告認定十分慎重,這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慎重對待和查清誣告人不矛盾。如果不查清誣告人是誰,除造成上述嚴重危害外,還會造成干部之間的相互猜疑和不信任。查清誣告人和接受監(jiān)督不矛盾,查清誣告不是打擊舉報人。查清誣告和接受監(jiān)督的目的具有同一性,都是為了全面從嚴治黨,傳承和弘揚忠誠老實、光明坦蕩、公道正派、實事求是、艱苦奮斗、清正廉潔的價值觀。因此,在黨內政治文化建設上,筆者建議如同對腐敗“零容忍”一樣,對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行為都應當持有“零容忍”的態(tài)度。
嚴明黨的組織紀律,充分運用媒體和紀委的專業(yè)力量,讓誣告的歪風邪氣無所遁形
以輿論引導激濁揚清,讓誣告的歪風邪氣無所遁形。主流媒體應當大張旗鼓地宣傳忠誠老實、光明坦蕩、公道正派、實事求是、艱苦奮斗、清正廉潔的干部事跡,用鮮活生動的語言講好他們的故事,在黨內形成充沛的正能量。同時,主流媒體要聚焦誣告與被誣告的輿情視點,在涉及到是非原則的誣告問題上不失聲、不缺位,對已被黨組織批準和紀委認定是誣告的通報案例進行跟蹤采訪調查,鼓勵各級紀委積極支持媒體相關采訪,充分發(fā)揮各級紀委以輿論引導激濁揚清的獨特權威作用,別讓已經定性和處理結束的誣告人和誣告行為變成“死檔案”,而是把“死檔案”變成“活案例”,充分運用媒體和紀委的專業(yè)力量,進行翔實確切的信息披露(黨內法規(guī)和國家法律有規(guī)定的除外),呈現(xiàn)誣告事件真相,以正視聽。對誣告案例深入剖析,充分報道誣告的負效應,揭示誣告者五花八門的動機,揭露誣告者不可告人的目的,對被誣告人造成的傷害,給政治生態(tài)造成的嚴重破壞,給黨的事業(yè)和反腐敗造成的嚴重危害,形成嚴厲譴責誣告者的強大輿論場,提升決不能讓誣告大行其道的話語音量,發(fā)揮誣告案例的警示作用。
嚴明黨的組織紀律,讓誣告者受到黨紀追究。黨內政治文化有著非強制性的影響力,創(chuàng)造風清氣正的黨內政治文化,需要依靠承載風清氣正政治文化價值的黨的紀律做強制性保障。搞匿名誣告,制造謠言,是習近平總書記堅決反對和批判的黨內“七個有之”之一。誣告陷害本身就是一種不講規(guī)矩的行為,必須用黨內規(guī)矩進行約束。在黨內打擊誣告陷害,必須嚴明黨的組織紀律?!吨袊伯a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誣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到紀律追究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2017年1月14日,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網站上發(fā)布消息,通報經中共沈陽市委批準,中共沈陽市紀委對沈陽——歐盟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原常務副主任李英華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在此次通報李英華涉及的問題中包括違反組織紀律,為謀個人職務誣告他人一項內容。事實上,近年來,因誣告他人落馬的官員,李英華不是第一人。一些敢于負責、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黨員領導干部被卷進了誣告漩渦,一些黨組織和紀委在誣告漩渦中敢于擔當,做到查清事實,澄清是非,保護了一些好干部,使誣告陷害者受到了黨紀處分。
創(chuàng)新黨內法規(guī)和國家法律制度的銜接與協(xié)調工作,破解“誣告者逍遙于黨紀國法之外”難題
創(chuàng)新黨內法規(guī)制度,充分保護被誣告人,擠壓誣告的制度空間。文化是制度的價值導引與價值反映,制度是文化的價值載體與價值保障。運用黨內法規(guī)承載和固定風清氣正的黨內政治文化,讓忠誠老實、光明坦蕩、公道正派、實事求是、艱苦奮斗、清正廉潔的價值觀不僅成為每一位黨員干部應當具備的政治品德,更是每一位黨員干部必須遵守的黨內政治生活準則和政治規(guī)矩,是創(chuàng)造風清氣正的黨內政治文化的重要任務。要總結全國各地、各個層級的黨組織和紀委處理誣告陷害的做法和經驗,梳理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在現(xiàn)有黨內法規(guī)制度基礎上繼續(xù)深化改革創(chuàng)新。
在通常情況下,絕大多數(shù)單位和部門的黨組織和紀委都能認真履行職責,敢于擔當,不放過腐敗分子,不冤枉好干部。如果調查結果出來是誣告,要及時給被誣告者撐腰正名,澄清是非,震懾誣告者。也有個別情況是在查出結果是誣告后,只向被誣告人反饋調查結果簡單了事,沒有及時和公開地為被誣告者正名和消除誣告帶來的不良影響。有的誣告消息滿天飛,澄清清白的方法卻只是內部傳達。對此,必須強化對黨組織和紀委按規(guī)定程序及時、公開地澄清是非和正名工作的督查制度,對不按規(guī)定程序及時、公開地為被誣告者正名的有關組織和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當然,對公開的范圍問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通過“信訪回復見面會”的形式為誣告者正名是基層紀委特別是縣紀委的主要做法,就是把被誣告人所在單位或部門所有黨員、干部和群眾,通過“信訪回復見面會”,公開和公布調查過程、細節(jié)、結論,這是一種好形式,體現(xiàn)了地方紀檢人的實踐智慧。但如果誣告人除了向被誣告人所在單位或部門“舉報”外,還在互聯(lián)網上發(fā)布誣告信息,誣告消息滿天飛,那么,有關紀委也應當通過互聯(lián)網平臺發(fā)布信息,為誣告者澄清是非和給予正名。給被誣告者正名和消除不良影響應當堅持影響對等原則,在誣告消息傳播的范圍內給予被誣告者澄清是非和還給清白,曝光誣告人并使其無處可藏。
創(chuàng)新黨內法規(guī)和國家法律制度的銜接與協(xié)調工作,破解“誣告者逍遙于黨紀國法之外”難題?!吨袊伯a黨章程》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違反這些規(guī)定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追究。”可是,事實上,一些誣告者并沒有受到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追究?!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根據(jù)我國《刑法》的上述規(guī)定,只有對誣告情節(jié)嚴重的,才進行法律責任追究,這就使那些情節(jié)較輕或較重的誣告行為人得不到司法機關的法律責任追究。因此,筆者建議國家立法機關啟動修改《刑法》程序,對《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進行必要的修改,增加對情節(jié)較重的誣告行為人處管制、拘役的新規(guī)定。相對于黨紀來說,國法更具有國家強制力和威懾力。對于中共黨員來說,誣告既是違紀行為,也是違法行為。如果誣告行為人是中共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就不應當僅僅給予其黨紀處分,還應當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如果誣告者是群眾,那么,也應當由有關機關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不宜由誣告人公開或私下向被誣告人道歉而簡單了事。
在一些誣告案例中,有的誣告者并不掌握某領導干部違紀違法的直接證據(jù),但他認為某領導干部“動了自己的奶酪”或者出于其他動機和目的,采取“歪打正著”策略,通過誣告對被誣告人制造負面影響,上級組織啟動調查程序,雖然查清他是誣告,卻也查出某領導干部一些其他違紀違法事實,結果被誣告的領導干部被查處,而誣告者卻沒有受到懲治。其實,面對這種情況,應當堅持分別對待的處理原則,誣告者不能因為被誣告人被查處其他違紀違法問題而“立功”和抵消其誣告之過。如果誣告者是中共黨員,必須依據(jù)《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如果構成違法犯罪的,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如果誣告者是群眾,則應當由黨內調查機構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筆者建議改變目前以誣告者是否向司法機關“舉報”作為判斷誣告者是否有《刑法》規(guī)定誣告的主觀構成要件的定性根據(jù),誣告者向被誣告人所在單位的黨組織、紀委和領導干部或者上級黨組織、紀委“舉報”,不應當成為認定誣告人沒有追究被誣告人法律責任的主觀故意的理由,正如被誣告人被查出有其他違法行為應當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一樣,誣告人被查出有誣告違法行為也應當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因為,誣告人作為具有法定行為能力人,理應具備對自己捏造事實的誣告行為,可能引起有關機關和組織,甚至司法機關對被誣告人進行追究的主觀判斷能力。作為法定行為能力人,自己要對自己的誣告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總之,一旦被認定是誣告,就不能讓誣告人道歉了事,要給予紀律處分或采取法律手段,并做出個人誠信不良記錄,打出黨紀處分、國法懲戒、社會誠信規(guī)制的組合拳,讓誣告者付出巨大代價,在黨內和全社會形成不敢誣告、不能誣告、不想誣告的文化氛圍和制度機制。
(作者為中共中央黨校黨的建設教研部教授、博導)
【參考文獻】
①辛鳴:《論黨內政治文化》,《北京日報》,2017年1月16日。
②《沈陽——歐盟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常務副主任李英華被開除黨籍》,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網站,2017年1月12日。
責編/肖晗題 美編/李祥峰
聲明:本文為人民論壇雜志社原創(chuàng)內容,任何單位或個人轉載請回復本微信號獲得授權,轉載時務必標明來源及作者,否則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