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5年2月,《關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的推出,對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提升警力效能,更好地推進公安工作,必須迎難而上、改革創(chuàng)新。要實現警力逐步增長,就要向制度要警力,向科技要警力;補充輔助力量,發(fā)掘社會潛力,剝離非核心警務活動。
【關鍵詞】新常態(tài) 警力增長 公安工作改革 【中圖分類號】D922.14 【文獻標識碼】A
當前我國經濟發(fā)展進入新常態(tài)階段,改革已進入攻堅期與深水區(qū),這無疑對公安機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種要求必然使得短期內社會治安工作對警力會有更大的需求,進而造成“警力不足”。
當前警力不足的原因分析
社會治安形勢嚴峻。當前我國面臨著日益嚴峻復雜的治安形勢,這使公安機關警力不足的現象越來越凸顯,具體說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反恐形勢嚴峻。當下,世界范圍內恐怖活動依然呈現著襲擊范圍擴大、恐怖手段多樣等現狀,國內的反恐之路依然任重而道遠。其次是新型犯罪層出不窮。二十一世紀以來,網絡飛速發(fā)展,我們已進入了一個信息時代。海量信息在給人們生活帶來方便的同時,也打開了潘多拉的魔盒,催生了諸如網絡詐騙、電信詐騙、傳銷、利用計算機實施的經濟犯罪等新型犯罪。再次是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增多。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在經濟繁榮的同時還存在眾多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比如凸顯的貧富差距、收入分配不公、看病就醫(yī)難、環(huán)境污染、信仰缺失等都在時時處處催發(fā)著可能發(fā)生的群體性事件,這種現狀讓公安機關肩上的擔子又加重許多。最后是公共安全領域脆弱性凸顯。如2014年12月31日上海發(fā)生的踩踏事件就暴露出了大城市公共安全保障的缺失。當然,城市安全領域存在的問題只是我國公共安全危機的一個縮影,我國公共安全領域還存在著一定的脆弱性。面對這種嚴峻形勢,公安機關必然需要加強快速反應和應急機制建設,增強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這些都對警力效能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
公安機關自身體制機制問題突出。一是職能界定不清,非警務活動過多。當前一些地方政府因為對警察的職責和權限認識的偏頗,常習慣于將警察當作解決社會難題的工具,公安民警常被要求去處理上訪、非法拆遷、維護大型活動秩序等非警務活動。另外,民警在日常的110接警過程中會遇到大量諸如修理水管、無錢乘車、大病求助等非警務求助,當前這種本末倒置的現象占用著大量警力資源,使得基層民警被工作負荷壓得疲憊不堪,不僅使民警身心受到損害,也影響著警務效能的提升。
二是情報支撐力度不夠,情報主導警務機制不成熟。我國公安情報存在共享性不強的問題。公安情報共享性是公安情報發(fā)揮作用最基本的條件,但目前各地公安機關情報工作基本上還處于“各自為戰(zhàn)”的狀況,這就使得各地情報信息在交換和傳輸時遭遇障礙。公安情報轉化為戰(zhàn)斗力的效率不高也是一個制約性問題。當前公安機關對情報信息的利用總體上來說還是比較被動的,比如說案發(fā)后對現場線索的搜集與分析。這種被動式反應并不能很好地遏制犯罪的發(fā)生。并且隨著犯罪分子反偵察能力的增強,這種性質的情報工作所起的作用正日益減少。
三是日常管理不科學。這種不科學性主要體現在內部機構設置和激勵機制方面。具體來說,當前我國公安機關內部機構設置上存在著諸如分工過細、機構重疊的問題,導致在橫向上的機構交叉,縱向上的機構重疊現象,嚴重影響著公安機關工作效率和執(zhí)法水平。而在激勵機制上存在的問題是當前不少地方的公安機關仍然把發(fā)案率和破案率等數字作為績效考評的標準,而忽視群眾滿意度、群眾安全感以及警民關系等衡量依據。數字化的單一標準并不能很好地激勵公安民警的干勁和積極性。
民警隊伍本身能力素質還有待提高。應當說,當前我國公安民警在總體上是好的,是一支政治堅定、工作過硬、職業(yè)道德素質較高的隊伍。但也不容否認的是,一些不良的社會風氣也在影響著民警的世界觀和價值觀,致使一部分公安民警思想道德滑坡,職業(yè)理想有失偏頗,在誘惑面前抵抗力降低。另外,在公安隊伍中還存在業(yè)務素質參差不齊,執(zhí)法效益不高的問題。當前,很多地方在警力配置上存在的一個問題是干部脫離基層,有的是因為本身沒有接觸過基層工作,有的則是在被提拔為領導后就不再親力親為,漸漸地遠離了實踐工作;再看一線民警,或因為剛入職而缺乏經驗,或由于業(yè)務知識欠缺而不能勝任本職工作,不少經驗豐富、業(yè)務過硬的民警,卻因長期得不到提拔而慢慢失去了工作的積極性。
向制度要警力,向科技要警力
2015年2月,《關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經中央審議通過,意見包含七個方面,一共對公安工作提出了100多項改革措施。這體現了我國政府對公安工作改革的重視與決心。這一意見的提出對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提升警力效能,更好地推進公安工作,必須迎難而上、改革創(chuàng)新。
要優(yōu)化警力配置,制度建設是保障,既要將公安系統內部各資源優(yōu)化配置,以提升執(zhí)法效果,也要加大與外部的聯系,發(fā)揮執(zhí)法合力。完善現行警察管理體制和人事制度,警察的編制體制應去機關化。公安機關作為特殊的行政機關,在工作內容、工作時長、機構設置、指揮監(jiān)督等方面都有著其特殊性,警察的編制機構應與一般行政機關相區(qū)別。警察的編制體制應按照警察工作的需要來建立,徹底跳出機關模式。
應該提高警察的待遇與社會地位。公安民警長期處于天天有犧牲、時時有流血的工作環(huán)境當中,尤其是奮戰(zhàn)在一線的基層民警更是長期循環(huán)于超負荷的工作模式,身心健康承受著極大的損害。因此,警察在工資待遇、醫(yī)療、子女教育、住房、退休年齡等方面都應該得到特殊保障。
探索科學、合理的警察組織機構。要建立科學合理的警察組織機構,首先必須樹立有限公安的思想。在傳統觀念中,公安機關在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方面的作用被人為地神化了,這樣的結果就是公安機關不得不建立起龐大的機構體系。因此,公安機關應由原來的大包大攬轉化為單一的行政及司法主體的角色,在此基礎上構建出機構精簡、編制壓縮、規(guī)劃合理的組織機構體系。
建立完備的人員及經費保障制度。警力的無增長改善也是要以一定警力的基數作保障的。警力不足會直接降低公安執(zhí)法效率與執(zhí)法水平,有時甚至不得不讓不具備執(zhí)法資格的人在執(zhí)法崗位上工作。而經費的不足一方面會降低公安民警的積極性,尤其是奮戰(zhàn)在一線的人員,另一方面也會使一部分公安機關不得不向企業(yè)和單位拉贊助、“化緣”,以維持正常運轉。因此,建立完備的保障機制尤為重要。建議在穩(wěn)定增長警力招錄人數的基礎上,做好公安院校畢業(yè)分配與公安機關的對接工作,并在分配上向基層傾斜。在經費保障上,建議將地方經費保障與上級財政按需補貼相結合起來,并按照各地經濟水平加以區(qū)別對待。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強化互聯網思維,利用互聯網扁平化、交互式、快捷性優(yōu)勢,推進政府決策科學化、社會治理精準化、公共服務高效化,用信息化手段更好感知社會態(tài)勢、暢通溝通渠道、輔助決策施政。體現在公安工作上,首先是在預防犯罪和偵查破案的應用上,要加強信息技術、生物技術、納米技術、自動化技術等科技建設,并以精良科技裝備增長民警的執(zhí)法效能,以諸如視頻監(jiān)控、紅外報警系統等先進技術來加強對社會面的安全防范,以此提高公安機關快速反應能力,預防、打擊犯罪的能力,偵破案件的能力以及處理自然災害和突發(fā)事件的能力。同時加強信息化在網上審批、網上監(jiān)督、網上考評等公安工作上的應用,以此提高執(zhí)法規(guī)范化和執(zhí)法效率。其次是要建立健全科技應用的激勵機制,即建立健全面向基層實戰(zhàn)部門民警的科技獎勵機制,以此激發(fā)民警積極性,提高基層工作的科技含量,提高基層警力效能。
補充輔助力量,發(fā)掘社會潛力,剝離非核心警務活動
公安機關要以各種輔助力量為依托,發(fā)動社會力量參與到社會治理工作上來,向社會要警力。這既是解決警力不足的一種有效方式,也是提升群眾安全感、構建社會治安防空體系的必然路徑。開發(fā)輔助警力與探索公安工作文職化改革。當前我國輔警隊伍發(fā)展已頗具規(guī)模,然而,由于輔警參與執(zhí)法的法律地位和職責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再加上對其無規(guī)范的監(jiān)督,導致了輔警違法亂紀現象較頻發(fā),產生了不好的社會影響,因此,要發(fā)揮輔警的積極作用,要加強輔警的立法工作,要用法律法規(guī)的形式明確輔警性質、地位、職責、管理體制、權利與義務等一系列規(guī)定,促進輔警的法治化建設;要加強輔警的正規(guī)化建設,對招錄的輔警實施警務技能與相關業(yè)務知識的培訓,并制定短期和長期相結合的職業(yè)規(guī)劃,培養(yǎng)隊伍的職業(yè)榮譽感和使命感。
文職制度即是雇傭社會文職人員去承擔一些非涉密的后勤或者是管理類工作,例如信息采集與報送、戶籍管理、窗口接待業(yè)務咨詢、檔案整理等,使民警能從繁雜的事務中抽身出來,有更多的時間開展執(zhí)法工作。這樣不僅能提高執(zhí)法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動著警務工作的創(chuàng)新,豐富了隊伍構成,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公安崗位單一化的不足。
動員社會力量,夯實社區(qū)警務工作基礎。加強社會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就是一項系統工程,要開展好這項工作必須把握整個社會大環(huán)境,由政府牽頭,并有多方參與,這樣才能發(fā)揮社會合力,促進社會管理的社會化。為此,必須首先明確政府在這項系統工程中的主導作用,將道路交通、行業(yè)場所、人口管理、消防安全等建設工作和社會管理納入地區(qū)國民經濟及社會發(fā)展總體規(guī)劃中去。在發(fā)揮好政府的主導及協調作用的同時,還應明晰各相關部門職責與分工,明確政府促進社會合力發(fā)揮的最大化。爭取在出租房屋、危險物品、流動人口等方面,構建與安全監(jiān)管、工商、文化、民政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和聯合執(zhí)法機制。
要開展好社區(qū)警務,公安機關須依托各地的行政網絡、民眾網絡、市場網絡等社會資源,建立起與基層組織及群眾相互合作的伙伴關系,實現社區(qū)警務室與基層政權的資源共享、合理辦公。同時,廣大的社區(qū)民警要扎根社區(qū),積極引導群眾的自防自治,夯實社區(qū)警務的工作基礎。
要提升警務工作的水平,應積極促進12345與110的聯動機制,以形成治安防控的社會合力。切實做強110與12345聯動機制,形成齊抓共管的合力。爭取黨委政府支持,切實加大對基層公安機關的基礎性投入。
要把有限公安理念與正確的服務為民思想結合起來。即一方面要嚴格執(zhí)行限制非警務活動的規(guī)定,當前的非警務活動已讓公安民警不堪負重,因此必須積極獲得黨委和各級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在達成共識的基礎上制定專章限制、監(jiān)督過多動用警力從事非警務活動的行為,以真正為基層公安機關減壓。另一方面要在堅持為人民服務宗旨的同時淡化對“有難必幫、有求必應”等兼管兼顧的承諾,處理好執(zhí)法為民與公安機關不該管也管不了的事情之間的關系,進而避免警力資源的浪費,發(fā)揮警力應有的效能。同時,明確基層公安機關法定事權。應對警察的職責及權限作出明確、細化的法律規(guī)定,剝離非警務工作,以明晰公安機關與其他職能部門的合理分工,把有限的警力投至有限的警務活動中去。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犯罪學學院)
【參考文獻】
①黃新春:《論警力資源的科學配置與使用》,《公安研究》,2009年第2期。
②王大偉:《中西警務改革比較》,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0年。
責編/宋睿宸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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