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伴隨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公民個人信息的價值在市場經(jīng)濟中越發(fā)凸顯。有的商業(yè)機構為了企業(yè)發(fā)展,不擇手段地獲取并使用這些信息;也有些掌握大量公民個人信息的不法犯罪分子肆意買賣信息,非法獲利,這嚴重危害了公民人身、財產(chǎn)安全。為此,研究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機制,有助于開辟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新路徑。
【關鍵詞】公民個人信息 刑法保護 措施
【中圖分類號】D924 【文獻標識碼】A
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現(xiàn)實訴求
第一,彰顯刑法的核心價值。刑法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納入刑法范疇,并對其違法行為加以制裁,體現(xiàn)了刑法的謙抑性這一核心理念。謙抑性強調(diào)對危害社會的行為,在行政、民事等法律措施不能加以科學的抵制時,需借助刑法界定為犯罪,并執(zhí)行一定刑罰,然后借助刑事司法活動進行解決。因此,刑法的謙抑性要求將刑罰的適用確定在科學范圍內(nèi)。公民個人信息屬于人的自然權利,對信息的侵犯,并不是簡單的非法獲取經(jīng)濟利益,其存在較大的主客觀的危害性,屬于刑法調(diào)整的范圍。刑法的謙抑性是讓公權力在行使的過程中,借助刑罰懲罰犯罪,在發(fā)揮相關部門效能的前提下做到克制,展現(xiàn)刑法作為維系社會安定、保護公民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保障線”,建構個人信息保護的刑法體系。
第二,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如果缺少來自刑法層面的支持,只依靠行政、民事等法律法規(guī)加以規(guī)制、進行處罰,不能有效懲戒行為人、保護被害人。這主要是因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屬于危害社會的嚴重行為,手段極為惡劣,易造成嚴重后果。因此,對待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手段多元、危害嚴重的情況下,借助刑法,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規(guī)制,將有效保障廣大公民的合法權益。
公民個人信息的法律屬性
公民個人信息具有專屬性。公民個人屬性因其存在形式、表現(xiàn)方式的差異,主要包含兩個主體:一是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民事主體資格自然人,擁有獨立人格,具備維護主體人格利益所必須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個人信息與隱私等。人格權的客體是人格利益。因此,個人信息的主體是擁有個人信息受保護的主體。二是信息的管理者,在經(jīng)個人信息主體授權后,基于特定目的,保存、利用或占有該信息的個人或機構,雖合法擁有信息主體個人信息,但絕不能出現(xiàn)權利的轉(zhuǎn)移,即個人信息管理者不在保護范疇內(nèi)。
公民個人信息具有識別性。公民個人信息的核心要術是識別性,不僅包含姓名、外貌等直接性識別信息,也包含學歷等間接性識別信息。也就是說,通過這些信息能分別或者是結合其他信息,識別特定個體,進而信息產(chǎn)生了某一價值。個人信息的可識別性帶有主觀色彩,需要從社會公眾的視角來進行判斷。
公民個人信息具有財產(chǎn)性。公民個人信息屬于個體所有的同時,本身也屬于社會資源,因交換而產(chǎn)生財富,能被人控制與支配。在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公民個人信息擁有潛在的商業(yè)價值。對于企業(yè)來講,誰掌控的客戶信息多,就能掌握大量的潛在客戶,獲得豐厚的經(jīng)濟利潤。與此同時,通過大量的司法實踐表明,不法分子為了獲得高額利潤搜集公民個人信息,通過各類路徑來獲取公民信息,這是受到商業(yè)利益驅(qū)使,也充分展示了個人信息的財產(chǎn)性,是主體能支配的經(jīng)濟利益。
刑法中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不足
首先,犯罪主體界定不明確。犯罪主體是實施構成要件行為的行為人,一般是自然人,并不作具體性限制。雖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主體中,明確了電信、醫(yī)療、教育等6類主體,但在刑法規(guī)定中是模糊的。當前沒有專門的立法、司法方面的解釋,就容易導致對此產(chǎn)生不同理解,為刑法適用造成困難,不利于保護公民個人信息。與此同時,按照罪行法定原則,犯罪行為應受到與之相對應的刑罰處罰,但因本罪主體不明確,勢必違反該原則。
其次,犯罪客觀的缺陷。犯罪客觀注重犯罪實施的外部特點,其行為社會關系導致的傷害程度,是構成犯罪的條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客觀不足,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行為方式較窄。刑法中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方式規(guī)定為出售、非法提供,但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并非只有這兩種,比如私自披露個人信息行為。二是犯罪對象不清晰。刑法中并未對犯罪對象進行詳細說明,對哪些個人信息界定的犯罪對象存在模糊性,并沒有權威性的法律解釋,不能確定本罪的適用范圍。三是入罪標準模糊。刑法中將情節(jié)嚴重作為入罪標準,但是具體的刑法條文并未明確,運用抽象性語言闡述犯罪實施,對是否達到具備要件,在內(nèi)容方面規(guī)定不清晰。
最后,法定刑設置不到位。法定刑是刑法規(guī)定的刑罰。在刑法中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適用罰金刑,也就是向國家繳納特定數(shù)額金錢的刑罰方式。刑法中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適用的是無限額罰金制,這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在適用中,由于個體素質(zhì)不能保障量刑平等,再根據(jù)罪行法定原則,需要法官按照罪行法定原則來斷案。若采用無限額罰金制,則與罪行法定原則背道而馳。
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機制的建構
科學界定犯罪主體范圍。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主體認定為電信、醫(yī)療、金融等單位。但通過司法實踐可知,律師、會計事務所,房地產(chǎn)公司等服務性機構,以及心理咨詢師等公民個人,都能實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行為。因此,單位或個人在進行履職或者是提供服務的過程中,都可能獲得個人信息,存在出售、非法提供信息的相關行為,并對其人身權利造成侵害。所以,需要擴大犯罪主體認定,并科學界定其范圍。
完善客觀方面。一是拓展行為方式。根據(jù)具體的司法實踐,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需要使用例示法這一立法模式,這主要是考慮其除了出售、非法提供之外,還存在非法使用、擅自披露等行為方式,使用例示法能將非法使用、擅自披露的都納入到刑法規(guī)定范圍內(nèi)。二是明確行為對象。個人信息應界定為“識別型”,界定為從其它人處獲得的可識別的客觀信息。三是確定入罪的標準。行為已經(jīng)造成了,或者是帶來了較為惡劣的影響,并且情節(jié)嚴重。同時,出售、非法提供與獲取的信息數(shù)量大,獲得了高額經(jīng)濟利潤。具備了以上幾個條件,就明確了入罪標準。
法定刑設置的完善。依據(jù)犯罪主體明確法定刑。刑法中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明確了打擊重點是非法提供、出售公民個人信息行為。但是那些容易接觸到公民個人信息的服務業(yè),也能因其主體的特殊性,掌握大量人員信息。如果該類人員實施犯罪,與一般性主體相比,能造成較大危害,應設置各種刑罰。前面談到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法定刑是罰金刑,并沒有對罰金的數(shù)額進行明確,需要法律適用自由裁量權來確定,但是罰金的數(shù)額不確定,不能采用,應實行限額罰金制。這主要是因為個人信息具有財產(chǎn)方面的屬性,考慮到信息時代的特點,信息價值極為重要。因此,掌握個人信息的人容易掌握商機,奠定了基礎,個人信息的財產(chǎn)權受到關注,公民個人信息的價值越來越重要,勢必導致犯罪分子行為更為頻繁。刑法中需要對該犯罪行為加以嚴厲打擊,遏制公民對個人信息的犯罪,規(guī)定罰金刑的具體數(shù)額,有助于平等適用刑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有效打擊犯罪行為。
創(chuàng)建新的訴訟模式。結合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法律屬性、犯罪的客體及危害性,刑法將其設定為是公訴方式,這不科學,這更會讓人知道受害人信息,對其容易造成二次傷害。這就需要在結合實際的前提下,適當借鑒外國先進經(jīng)驗,進行明確界定。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犯罪,采用的追訴模式,應堅持自訴為主,同時公訴為輔的方式,這樣更便于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科學化解社會糾紛。充分體現(xiàn)了刑法的謙抑性與保障功能,并在節(jié)省司法資源的同時,擴大了訴訟程序。
總之,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不僅彰顯了刑法的核心價值,也有助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在明確公民個人信息的法律屬性、刑法中公民個人信息保護不足的基礎上,創(chuàng)建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機制,既要科學界定犯罪主體范圍,完善客觀方面,也要積極完善法定刑設置,建立新的訴訟模式,全面提高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水平。
(作者為山東政法學院警官學院副教授)
【參考文獻】
①趙秉志:《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問題研究》,《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4年第1期。
責編/高驪 肖晗題(見習)
美編/宋揚
聲明:本文為人民論壇雜志社原創(chuàng)內(nèi)容,任何單位或個人轉(zhuǎn)載請回復本微信號獲得授權,轉(zhuǎn)載時務必標明來源及作者,否則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