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荀人性論的理論偏頗與融合方案
孟荀皆談人性,卻對何為人性缺乏共識。孟子的“性善論”僅看到善端,卻無從解釋“惡”的來源;荀子“性惡論”僅看到人的自然本性所引發(fā)的各種社會問題,卻無從解釋“善”的現象。孟子“性善論”認為人天生具有“惻隱”“羞惡”“恭敬”“是非”四種善端,卻缺乏有力論證,僅強調此乃人之所以為人而不為獸之根本。荀子將“饑而欲飽,寒而欲暖,勞而欲休”的生物欲求解讀為人性惡之表現,更是講不通。孟荀人性論用于治國安邦都有積極意義,然亦可造成弊端。孟子“性善論”倡導仁政施治,在維護統(tǒng)治者根本利益的同時,也兼顧百姓的利益,有利社會和諧。然其認為人性本善,重視道德內省自悟,而忽視禮儀法度,將天下為治的希望寄托于明君圣主的自我覺悟,必然導致制度設置缺乏監(jiān)督和約束。荀子“性惡論”認為人性本惡,主張以禮儀教化和法制規(guī)范“化性起偽”,然對物欲之“惡”橫加堵截,過度防范,不僅造成彼此猜忌,缺乏人文關懷,且容易走向極端,最終激化統(tǒng)治者與被統(tǒng)治者之間的矛盾而走向滅亡。
萬物都有自我保存和自我顯示的天性或本能,都愿生而不愿死,都欲繁衍后代、維護組群,此為萬物具有自我保存本能的表現。所以人性當為個體性、族群性和宇宙性的復合體,既有善因亦有惡端,是善與惡的交融。社會發(fā)展進程既是人類個體之性不斷得以滿足的過程,也是族群之性和宇宙之性得到表現和體認的過程。為此,對于孟荀的人性論,我們應當繼承歷代先賢批判繼承、融通致用的務實態(tài)度,既要承認人性中的合理欲求,也要體認人性的復雜多樣,在積極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增進民眾道德自律的同時,也要健全社會主義法律制度體系,推進依法治國進程,在自律內省與法律規(guī)制的良性互動中,實現社會的和諧與進步。
(作者單位分別為:河北大學;邯鄲市委黨校)
【注釋】
①楊伯峻:《孟子譯注》,北京:中華書局,1960年。
責編/周素麗 王妍卓(見習)
美編/宋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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