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當前,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重構政商關系應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開篇之作。要破解畸形政商關系的死結,就只有從制定法律規(guī)則入手,使政商雙方的行為方式法治化、規(guī)范化,進而實現政商關系的交往有道。
【關鍵詞】政商關系 權力尋租 反腐 【中圖分類號】D630.9 【文獻標識碼】A
“培育政商關系新生態(tài)”這一話題在近年來倍受社會各界關注。習近平總書記曾指出:“‘官’、‘商’交往要有道,要相敬如賓,而不要勾肩搭背、不分彼此,要劃出公私分明的界限。新型政商關系概括起來說就是‘親’、‘清’兩個字。”如何構建各安其位、各負其責、各得其所的政商關系,已成為今后我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
中國傳統(tǒng)政商關系形成的歷史背景
在中國歷史的浩瀚長河中,人們一直有一種相似的認識,那就是公權力對商賈人群總是采取明知其對社會作用重大、卻總是刻意壓制其發(fā)展的舉措,導致商人正常的商業(yè)行為被迫經常性地選擇擁入政治的懷抱,以尋求其發(fā)展所需資源和活動的合法依據。這種現象的產生其實是與中國的傳統(tǒng)文化及政治要求密不可分的。
一是儒家傳統(tǒng)管理思想的影響。幾千年來,儒家傳統(tǒng)文化作為長期處于主導地位的國家管理思想,承擔著對全社會的道德教化責任。其認為國家的穩(wěn)定必然要求經濟為政治服務,并以國家直接管理經濟活動為自己的理想。因此,“重農抑商”的理念就成了儒家傳統(tǒng)文化的主要思想之一,因其認為商業(yè)活動所帶來的人口流動、逐利思想、人心浮動等會增加社會管理和控制的難度。
二是中央集權政治制度的需要。要保證中央集權政治制度的有效實施,經濟上就需要能夠保障國家機器正常運轉的稅收,并實行鹽、鐵專營。這種經濟上的專營制度,就使得公權力將自然和社會資源牢牢控制在了自己的手中,其他社會力量要從事商業(yè)貿易就必須從公權力手中獲取合法依據。
三是“四股力量”相互制衡的結果。“四股力量”即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商人和普通民眾分別對社會發(fā)展的影響力。在這“四股力量”的制衡中,中央政府的作用至關重要,它要在國家穩(wěn)定和經濟發(fā)展兩者中尋找最佳的平衡點,即在追求經濟發(fā)展時,需要給地方政府和商人放權,但若其實力過于強大,擁有的財富過多,嚴重損害了普通民眾的利益時,則要相應的收權。這樣一來,作為商人的一方就必須看清社會發(fā)展的整體局勢,盡可能地踏準政府放權與收權的步伐,才能立于不敗之地。
當前我國畸形政商關系形成的原因分析
政府官員與商人,彼此的相互吸引可以說是天性。如果使兩者保持適當的距離,不僅有助于政治和經濟之間的良性互動,而且能使社會整體高效運轉。但若兩者距離過近,那將會帶來災難性的錢權政治。我國通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使兩者關系較之封建專制時期有了明顯的轉變,但由于受到傳統(tǒng)思想和法治不完善的影響,仍然存在諸多的問題。
一是“內圣外王”思想依舊突出。外王以內圣為基礎,內圣以外王為目標,我國的政商關系同樣體現著“內圣外王”的一體兩面現象。企業(yè)希望無限走近政府或官員,因為可以很便宜地拿到土地、很容易地得到貸款。同時,政府或官員也愿意不斷地靠近企業(yè),因為依靠大企業(yè)能夠迅速推動地方經濟的發(fā)展。經濟發(fā)展就意味著政績優(yōu)異,這是一個比金錢更大的誘惑。
二是“權力尋租”機會仍然較多。改革開放后,隨著制度的變遷,舊的制度不再運用,而新的制度還尚未完全確立,導致制度系統(tǒng)中產生了大量的空白和漏洞,給權力尋租提供了有利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本應各司其職、各就其位的政商關系就發(fā)生異化,成為了腐敗的源頭。
三是“叢林法則”規(guī)律尚在延續(xù)。從政治學的角度看,就是指在法治不健全的社會,個人和組織按照優(yōu)勝劣汰、弱肉強食的規(guī)則所結成的一種關系。在政商關系中,官員企圖用金錢來保護自身的仕途安全,不得已而選擇靠近商人,而商人也期望用權力來保障自身的利潤最大化,也只能選擇接近官員。這種彼此的靠近在某種程度上是沒有底線的,甚至出現了商人資助官員買官,遇到問題由官員出面擺平這種典型的叢林游戲。
培育新型政商關系的路徑選擇
不論是“內圣外王”思想、“權利尋租”機會還是“叢林法則”規(guī)律,歸根結底都是規(guī)則缺失的產物。所以,我們要破解畸形政商關系的死結,就只有從制定法律規(guī)則入手,使政商雙方的行為方式法治化、規(guī)范化,才能實現政商關系的交往有道。
一是堅持依法反腐常態(tài)化,矯正政商雙方畸形的思想認識。封建專制體制下對政商關系畸形的思想認識長期影響著國人的思維方式,從而使人們產生了思維慣性。因此,強力反腐不應是一次運動,而要常態(tài)化,使其長時間撞擊人們的心靈,逐漸使各司其職、各就其位、各擔其責變成慣性思維。
二是制定權力清單,遏制公權力無邊界運行。從制度層面看,畸形政商關系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公權力的“模糊邊界”使商人產生了財富的不安全感。因此,明確公權力“邊界”是重構政商關系新生態(tài)的突破口。首先,要量化公權力的數量,用數量表達某個部門、某個職位的權力,并說明各項權力的法律依據和責任;其次,要明確權力的行使流程,權力數量的明確并不能保證權力不被濫用,還應制定權力運行流程圖和說明書;最后,要公開權力清單,不公開的量化和說明就成了“牛欄關貓”,失去其現實意義,必須通過新聞媒體、網絡平臺向社會公開。
三是出臺《商會法》,規(guī)范商人的有組織行為。政商關系是政與商雙方相互作用的結果,只規(guī)范一方顯然效果有限,可能導致商人的群體組織——商會,利用其團體的優(yōu)勢形成行業(yè)壟斷,甚至“綁架”政府行為。因此,應盡快出臺《商會法》以規(guī)范商人的有組織行為。
四是建立預警機制,改變“事后反腐”的被動局面。應探索建立預防權力尋租的“事前反腐”預警機制,將反腐重點由當前的事后案件查處轉移到事前預警、防止犯罪的方向上來。權力尋租預警機制應由三個部分組成:首先是監(jiān)測機制,要成立專門機構收集分析各個黨政部門、新聞媒體、網絡平臺的信訪、舉報材料,對其進行歸類甄別和監(jiān)測;其次是報警機制,對具有腐敗苗頭但還沒有惡化的風險源,向黨政有關部門、社會公眾和當事人發(fā)出警報,以使其盡快改正錯誤行為;最后是能力限制機制,通過報警的程度和次數,對責令改錯的組織和當事人采取在一定期限內不得提拔使用、晉升職級、評優(yōu)評先等措施予以懲戒。
(作者為中共寶雞市委黨校行政管理與法學教研室副主任)
【參考文獻】
①《恪守處理政商關系的“紀律底線”》,《中國紀檢監(jiān)察報》,2016年3月23日。
責編/張寒 美編/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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