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管轄教會原則的確立
宗教改革運動之時,也是變諸侯領地為諸侯邦國的關鍵時期。諸侯邦國在薩克森、巴伐利亞、蒂羅爾等地相繼興起,與這些地方諸侯力量強大、農民的社區(qū)發(fā)展相對較弱有關。邦國難以在那些政治結構仍主要依賴于農業(yè)秩序的領地上建立,如萊茵河上游的士瓦本和法蘭克尼亞。諸侯通過削弱地方貴族和教會的勢力而強化自己。結果,諸侯的勢力變得更強。
諸侯很明白宗教改革給自己發(fā)展領地政府提供了機會。在德國,教會省區(qū)的設立與諸侯的邦國是并存的,以至于成為諸侯邦國中的“國中之國”。此外,在諸侯的邦國內普遍存在著自成體系的主教區(qū),成為與諸侯政府分庭抗禮的強權勢力。諸侯對此非常不滿,卻無力以單個諸侯身份與主教們公開對立?,F在,帝國會議賦予諸侯管理宗教事務的權力,諸侯們就想要通過改革教會而為自己謀取利益。
首先,諸侯在自己的領地政府內新建宗教事務管理部門,對教會進行管轄。這個部門的核心是一個委員會,設幾名成員,負責人為統治者派來的代表。在委員會之下,設立各級管理機構:在行省一級,設立路德派的主教;在鄉(xiāng)村,設牧師。這樣,邦國的宗教事務都被諸侯的官僚機構所掌控,政府管理教會的原則由此確立。世俗政府不僅接管了原來由教士管理世俗事務的那部分權力,而且也把教會納入到了自己的管理范圍。這種做法,實際上就是確立了由世俗政府來管理宗教事務的近代政治原則。宗教改革后的德國,無論是信奉新教的地區(qū),還是信奉天主教的地區(qū),政府都開始直接插手管理宗教和教會的事務。宗教改革的一個成果是由地方諸侯決定自己領地內的宗教信仰,從而使世俗政府或世俗統治者管理教會成為可能。盡管德國無法建立像英國和法國那樣的近代政府,但是在諸侯的邦國中,集權化的半封建、半近代的政府卻產生了。教會再也無法與政府分庭抗禮,而是成為政府管理下的一個部門。在自己的邦國內,諸侯現在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領地內的宗教事務,而他自己也成為了教會的實際領袖。利用這一點,諸侯們開始神話自己,而馬丁·路德也宣揚統治者的權柄來自于上帝,為世俗統治者管理教會和世俗事務提供理論上的合法性。
第二,收回主教司法權。無論在諸侯邦國,還是在帝國城市,涉及到婚姻、家庭、道德的案件現在都歸政府審理,主教宗教法庭擁有的司法權被收回。對于這一部分權力的接管,意味著政府職能的擴大。采邑既然轉化成了邦國,領地法律就成了統治依據,這在15世紀中葉達到高潮。圖林根是在1446年,巴伐利亞是在15世紀40年代,下巴伐利亞是在1474年,薩克森是在1482年,符騰堡和巴登是在1595年,黑森是在1497年和1500年。領地法令(Landesordnung)一詞在1489年至1499年期間開始流行并在文件中出現:“在傳統的意義上,一個地區(qū)是以語言和習俗來定義的,而不是根據諸侯的權威來定義的。例如士瓦本和法蘭克尼亞這樣的具有歷史意義的實體,都是指擁有眾多領主卻只有一塊土地的地區(qū)。然而,領地法令的出現,卻意味著新的‘領地’取代了舊的‘地區(qū)’,同時習俗也讓位給新的‘規(guī)約’。這兩種變化,其基礎都是諸侯的權威,因為這種權威的緣故,地區(qū)就變成了領地和習慣法。”領地政府頒布的法令在15世紀要比過去1000年中的其他任何時候都多得多,既制約了地方貴族,又嚴重削弱了農民自治鄉(xiāng)村法庭的權力,因為“地方統治者利用其權力頒布的命令越充分,鄉(xiāng)村法庭創(chuàng)造性的司法權力就越有限”。
第三,收回教會、修道院擁有的大量土地財產。隨著修道院的關閉,教會的資源現在又回到了世俗政府手里。有時,這種回歸是通過交換土地、任命新主教等方法來完成的。例如:在宗教改革運動的沖擊下,有三個薩克森主教區(qū)處于動蕩不安的狀態(tài),這給了諸侯以機會。1559年,馬森主教不得不用占自己領地一半的在斯多本的領地交換薩克森的穆爾貝格區(qū),在新交換地區(qū)里他只是一個地主,沒有領主權。1581年他不再擔任主教,其在烏鎮(zhèn)和穆根的其余地區(qū)也落入薩克森領地。1545年,諸侯勢力進入梅澤堡主教管轄區(qū),說服了天主教會選舉薩克森的諸侯奧古斯特(后來的選帝侯)為主教區(qū)的行政官。繼1547~1561年間由天主教主教統治教區(qū)后,已經成為選帝侯的奧古斯特利用主教逝世等機會,開始了進一步控制教會的計劃。在他授意下,他的年僅8歲的兒子亞歷山大被選為教區(qū)的行政官,梅澤堡主教區(qū)由此永久性地并入了薩克森領地。諾姆堡也是如此。1542年選帝侯遴選了一位新教徒擔任主教,盡管在1547年查理五世勝利后他被迫去職,但1564年的新任主教卻把主教區(qū)完全并入了薩克森。在諸侯政府統治下,原主教區(qū)的政治權力和行政權力中的絕大部分被剝奪。宗教改革運動由此就支持了諸侯領地邦國的發(fā)展,為諸侯領地邦國的興起奠定基礎。
財產、司法權和政府管理教會使諸侯邦國日益強大,領地內的各個階層都聽命于政府。諸侯領地政府在宗教改革時期得到加強。主要表現在:首先,無論在信奉新教還是在不信奉新教的地區(qū),諸侯都成為該地區(qū)宗教的實際首領,這使他們具有了宗教的威嚴。對于宗教改革而言,它在堅持靈魂世界由上帝來決定的同時,也鼓勵諸侯按照神法來對自己的領地加強管理。德國諸侯充分利用了這一點,他們之所以對宗教改革的原理抱有極大的興趣,是因為他們看到了難得的機遇:一方面,他們可以完全擺脫羅馬教廷的干涉;另一方面,他們可以完全擺脫皇帝的左右。宗教改革的原理被德國諸侯直接用來加強其領地政府的建立。因而,以一種看來可疑的方式,諸侯們強化了自己對于領地內政治和教會的控制,并且不失身份地為自己利益的攫取找到了合理的解釋。諸侯權力強大起來后,引起了皇帝的感嘆?;实垴R克西米利安一世這么自嘲:“我是一個‘國王的國王’,附庸們隨心所欲、為所欲為;而兄弟之邦的法國君主卻是‘動物的國王’,屬下對他畢恭畢敬,絕對不敢違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