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西方發(fā)達國家的立法趨向分析
西方發(fā)達國家對綠色貿易壁壘的研究已十分深入,觀點基本一致,認為它是人類科技與經濟發(fā)達到較高歷史階段的必然產物和理性選擇,是對日益嚴重的環(huán)境危機的積極響應,是公共安全和人民生活的客觀要求?;谶@一共識,西方發(fā)達國家已經通過立法手段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包括綠色壁壘在內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法律制度。目前,西方發(fā)達國家的相關立法呈現出以下發(fā)展態(tài)勢。
一些任意性立法有向強制性立法轉化的趨勢。西方國家最初的一些立法具有較強的自愿性和示范性,法律法規(guī)所確認的技術標準也同樣如此。例如ISO14000所確立的各種環(huán)境標志認證、HACCP認證等都屬于自愿性措施,生產者完全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決定是否申請認證。隨著經濟與技術的不斷發(fā)展,近年來,西方發(fā)達國家逐漸出現了將任意性、自愿性的立法措施向強制性立法轉化的趨勢。美國規(guī)定自1997年12月18日起,所有對美國出口水產品的生產企業(yè)必須建立并運行HACCP,這就將HACCP從原來生產企業(yè)自發(fā)的安全衛(wèi)生控制行為演變?yōu)楣俜綄κ称钒踩芾淼膹娭菩砸?。再比如,歐盟最初要求必須加貼環(huán)保標志的商品僅有19種。后來歐盟修改了法律,規(guī)定到2005年必須加貼環(huán)保標志的商品達30種之多,其法律的強制范圍明顯擴大。
產品的環(huán)保標準越來越高。隨著經濟技術的發(fā)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西方發(fā)達國家具備了提高產品質量和環(huán)保標準的條件。近些年來,西方發(fā)達國家依照國內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發(fā)展的需要和貿易的變化,不斷更新產品的環(huán)保技術標準,要求越來越嚴格。比如美國的《易燃紡織品法案》規(guī)定床單易燃程度不能超過十分之一秒;英國規(guī)定玩具涂料含鉛量不得超過百萬分之二。美國FDA(食品和藥品管理局)依據《食品、藥品、化妝品法》、《公共衛(wèi)生服務法》、《嬰兒食品法》、《茶葉進口法》、《嬰兒藥法》等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各種進口物品都要進行嚴格的認證、包裝、標識及檢測,每月都有約3500批次的進口商品被FDA扣留。從2000年7月1日開始,歐盟對進口的茶葉實行新的農藥最高允許殘留量標準。部分產品農藥的最高允許殘留量僅為原來的1/100—1/200,近年來,歐盟加大了對紡織品和服裝環(huán)境保護的力度,主要對有害化學品的限制和禁止作了明確規(guī)定。對紡織品生命周期中的各個階段,包括纖維生產、棉花種植和處理,產品的加工和制造(紡、織、印、染、洗、燙及整理),消費者使用等都提出了高標準的具體要求,如禁用一些染料、有機氯載體、甲醛殘留量、防腐劑、可溶性重金屬殘留物、農藥(殺蟲劑),對獸藥殘留量、紡織酸堿度(PH值)、染色牢度,特殊氣味(如霉味、惡臭味、魚腥味或其他異味),提出了具體要求,禁止使用破壞臭氧層的物質,而抑制或消滅一些有害病菌、生產過程中排放的污染物不能超過國家標準。過去國際上對農藥有毒殘留檢測的指標只有幾十項,現在增加到100多項,日本對大米的檢測項目已達102項。
多數西方發(fā)達國家制定了完善的環(huán)保法規(guī)。近年來,它們不斷修改和提升其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體系的等級,其檢驗標準越來越全,檢測項目越來越多,核心是環(huán)保要求不斷提高。
此外,西方發(fā)達國家環(huán)保技術指標的變動頻率也在逐年加大。例如,日本政府宣布,將用3年時間新設約200種農藥殘留標準。2006年后,將全面禁止含有未設定標準農藥的進口農產品的流通;歐盟從2003年起開始加強利用環(huán)境保護法規(guī)設置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力度,將環(huán)境標準從以前的工業(yè)廢物廢水的排放擴大到對產品本身的設計和結構上來。從2004年開始,歐盟已正式禁止了320種農藥在歐盟銷售,其中有60余種屬于我國種植業(yè)使用的常態(tài)農藥。
對食品的安全管理加大了立法力度自2002年以來,西方主要發(fā)達國家加強了對食品安全管理的力度,積極打造食品安全新體制。建立相應的國家機構對食品安全進行管理是許多西方發(fā)達國家創(chuàng)設新體制的核心內容。例如日本國會2002年12月21日通過決議設定食品安全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代表國家在食品供應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進行質量管理,爭取必要的措施;歐盟根據178/2002號建立了歐盟食品飼料快速預警機制(RASFF),并計劃組建歐洲食品安全局;美國1998年8月成立了總統食品安全委員會,并于2003年12月開始實施《反生物恐怖法》,以加強對食品進口企業(yè)的控制力度。對有機食品進行認證是西方發(fā)達國家打造食品新體制的另一項重要內容。有機食品是以有機方式生產加工,符合有關標準,并通過專門機構認證的農副產品的加工品。有機食品在生產過程中絕對禁用農藥、化肥、激素等人工合成物質,不得使用基因工程技術。2002年10月21日,由美國農業(yè)部制訂的全新的有機食品標簽規(guī)定,凡是有機程度達到或超過95%的食品AA,經農業(yè)部批準的專門機構認證后都可以貼上新標簽。2002年歐盟在《歐盟生態(tài)(有機)食品法規(guī)》中指出,出口國如果沒有建立與歐盟要求相符合的生態(tài)(有機)食品保證體系,將被列入“第三國名單”,非生態(tài)(有機)食品的出口途徑有可能被斷絕。2002年4月1日,日本出臺了“改正日本農林水產規(guī)格(JAS)”條例,規(guī)定只有6年以上在無化肥和農藥的土地上栽種的蔬菜才能貼上進入市場的有機食品標識。此外,日本從2003年起,開始對大米蔬菜及畜產品實行有機食品認證制度,排斥使用抗生素和封閉式喂養(yǎng)。日本在2005年已建立了農產品認證制度。由于各國經濟發(fā)展水平不同,有機食品認證大大提高了發(fā)展中國家出口的門檻,極易造成新的綠色壁壘。
逐漸將PPM標準納入法規(guī)范圍。PPM是英文Processing & Product Method的縮寫,其標準是對產品的生產過程和方法所制定的特定環(huán)境標準,它是產品投入市場前,對該項產品生產加工過程中環(huán)境保護狀況的技術規(guī)范要求。隨著世界貿易的增長和民眾對健康的追求和重視,國際組織和各國在其國際貿易政策的制定中逐漸將PPM標準納入其范圍。有資料表明,67%的荷蘭人、83%的法國人、77%的美國人,在超市中購物時會考慮環(huán)保因素,而日本人則更愿意花高價購買綠色食品。{13}這一系列數據表明人類環(huán)保意識的覺醒使得綠色環(huán)保產品及服務已頗具吸引力和競爭力。歐洲國家歷來比較重視健康、安全等因素,作為歐洲國家的代表,歐盟在PPM標準的制定中走在世界的前列,其制定的PPM標準總是在引導他國制定PPM標準
并借鑒其經驗。歐盟發(fā)布的PPM標準涉及到食品、工業(yè)用品等各個方面而且標準比較具體和系統化。比較典型和影響較大的有《化學品注冊、評估、限制和禁止法規(guī)》(REACH法規(guī)),針對的是整個化學品行業(yè)乃至其下游產品,取代以往發(fā)布的若干技術法規(guī),包含行政管理、監(jiān)測數據和相關的一系列監(jiān)測方法;“電子電器中禁止某些有毒有害物質的指令”(ROHS指令),在其電子產品中明令禁止使用某些有毒有害或致癌物質、保護人的健康和安全;“報廢電子電器回收指令”(WEEE指令)和“用能產品設計指令”(EUP指令),以技術法規(guī)的形式強制要求產品的循環(huán)利用、生產企業(yè)負擔本企業(yè)產品報廢時的回收責任,強調提高用能產品的能源效率。{14}
此外歐盟通過在與他國貿易中限制某類產品的進口來宣揚其價值觀念,即與產品性能無關的PPM標準中的涉及捕殺動物、砍伐植物等的生產方法標準,此類方法一般與歐盟的價值觀念存在一定的關聯性,在科學上沒有任何根據。比如歐盟禁止進口用“腿夾”捕殺動物后而獲取皮毛,認為此種捕殺動物的方法是極不人道的;再如發(fā)生在1996年發(fā)生的歐盟與美國的“牛肉之爭”,歐盟禁止從美國進口使用荷爾蒙催生的牛肉。
美國對于與產品性能有關的PPM標準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體系,但是在創(chuàng)新性方面不及歐盟,例如美國頒布的關于在電子電器中禁止某些有毒有害物質的指令,即是在歐盟頒布相關的指令以后追隨其后的。作為一個判例法國家,美國的立法絕大多數是以案例的形式出現的。美國國內尚無關于PPM標準的案例。但是美國專家認為,實施與生產方法有關的貿易限制不符合憲法的貿易條款。在以往的實踐中聯邦法院曾許可州在某些情況下為保護本州環(huán)境采取貿易措施,但同時也表明州不能以保護其他州的環(huán)境為借口實施相關貿易限制,這使得州無法以保護環(huán)境為由制定“與產品性能無關的PPM標準”。{15}在與他國的貿易往來中,美國與他國發(fā)生的貿易糾紛,有些就涉及到PPM標準以及其是否屬于與產品有關的PPM標準之爭,例如1991年墨西哥訴美國金槍魚案中,美國以墨西哥在東太平洋地區(qū)捕撈金槍魚的拖網方法導致海豚受損害的數量上升,沒有符合美國國內法律《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案》及產品的標簽要求,限制進口墨西哥金槍魚。{16}該案就涉及到PPM標準的爭議,美國將捕捉動物的方法納入到其國內法規(guī)定的范圍,并限制外國不符合此項方法的產品進口至美國市場,實際上該案中的PPM標準就是OECD分類中的與產品性能無關的PPM標準,以一國的價值判斷為基礎。這將使外國的出口商很難把握美國的標準。
注釋:
【注釋】
朱京安,男,陜西人,南開大學教授,法學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為國際貿易法。
*南開大學法學院,天津 300071
Law School,Nankai University,Tian Jin 300071
【參考文獻】
{1}王戩.國際貿易中的綠色壁壘及其法律對策(J).東北大學學報(社科版),2000(4).
{2}陳依慧,金毅.綠色壁壘:國際貿易中的新障礙(J).改革月報,2001(10).
{3}薛榮久.如何跨越綠色貿易壁壘(J).國際貿易問題,2002(12).
{4}宣亞南.綠色貿易保護與中國農產品貿易研究.HTTP://202.205.11.142/cdmd/.2004—8—18.
{5}宣亞南.綠色貿易保護與中國農產品貿易研究.HTTP://202.205.11.142/cdmd/.2004—8—18
{6}李樹.談綠色壁壘下我國經濟的“綠化”(J).經濟問題,200(14).
{7}王克群.跨越“綠色壁壘”——中國產品出口障礙的化解(J).科學決策,200(21).
{8}朱群芳.綠色壁壘與我國外貿的發(fā)展(J).經濟與管理研究,2000(2).
{9}王樹義.從綠色壁壘的雙重性看我國應采取的對策(J).中國軟科學,2002(8).
{10}廖華.論我國構建綠色壁壘的必要性及法律對策(J).法商研究,2002(6).
{11}曹利軍,李曉明,韓文輝.“綠色壁壘”挑戰(zhàn)及我國的應對策略(J).科技導報,2003(1).
{12}唐澍敏.論我國應對綠色壁壘的策略(J),湖南師大學報(社科版),2002(4).
{13}那力.WTO與環(huán)境保護(M).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47.
{14}郭力生:.技術壁壘:有效利用,減少障礙(J).WTO經濟導刊,2006(8):43.
{15}于文靜,何瓊秀等.淺探國際貿易中的PPM標準(J).彭城職業(yè)大學學報,2004(3):31.
{16}曾文革,秦鵬.國際貿易中PPM標準的法律問題探討.中國環(huán)境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