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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共產黨人的憲法觀念與實踐歷程(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確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古代羅馬法留給我們的歷史遺產。

公元212年,羅馬皇帝卡拉卡拉(Caracalla,211年~217年在位)頒布著名的《安敦尼努敕令》(Constitutio Antoniniana)【11】,將羅馬公民權授予帝國境內的所有自由民(包括外邦人)。這樣,不同種類的所有權之間的差別就開始消除,羅馬人在財產上的法律平等才得以實現,從而帶來了所有自由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的真正實現。

至近代,洛克、孟德斯鳩等西方啟蒙思想家對公民在財產權上的平等和政治上的平等進一步做出了系統(tǒng)闡述,并迅速傳播至歐美、日本等國家,中國也受到了深刻影響【12】,并為國民黨政府的立法和司法審判所認可、規(guī)定下來。【13】可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人類法律文明的精華,是近代憲法的核心價值觀,為全世界所有的憲法所認可和規(guī)定。我們可以說,在當代,凡是有憲法的國家,必然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規(guī)定?!?4】然而,在中國共產黨人幾十年的憲法實踐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觀念(憲法原則)可謂命運多舛,它是經歷了眾多磨難之后,才被移植進入中國,并扎下根的。

如上所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和原則,早在中國共產黨建黨之初,就曾為黨的領袖陳獨秀、李大釗所大力倡導,也曾為1931年11月7日由革命根據地江西瑞金紅色政權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所規(guī)定。1937年底,毛澤東在因陜甘寧邊區(qū)發(fā)生之“黃克功案件”,而寫信給當時此案的審判長雷經天的信中,更加明確地表達了即使是老干部、老黨員、老紅軍,甚至革命功臣,只要犯了罪,也都必須受到法律的懲處,不能有任何特權,法律面前必須人人平等的思想。這是作為掌握革命政權之中國共產黨的最高領導人第一次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憲法觀念的認可和強調。

遺憾的是,新中國成立前后,隨著我們黨1949年“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指示的落實,1952年司法改革運動的進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當作“舊法觀念”中的第一個觀念而受到批判、遭到否定。當時的理論闡述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背離了在階級社會中革命階級和反革命階級是不能講平等的基本事實,它是違反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原則、敵我不分的為人民的敵人服務的反動謬論。【15】

當然,真理的光輝是掩蓋不了的,作為人類法律文明的精華之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原則,在1952年遭到否定之后,沒過兩年,重新又受到了中國共產黨最高領導層以及法學界的推崇。在起草、制定和討論1954年憲法之際,該項原則被人們熱烈討論,最終為我們黨和法學界所接受,并在憲法中扎下了根。1954年憲法第85條明確規(guī)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然而,中國的政治風云極為多變。1954年憲法所明文規(guī)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沒過三年,到1957年夏天“反右運動”中,就被當作極右觀點而又一次受到了猛烈的批判,再次遭到否定。之后,在20多年時間內,沒有人再敢提及這一憲法觀念。一直到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即將召開【16】、我們黨進行“撥亂反正”、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后,1978年12月6日的《人民日報》發(fā)表了李步云的《堅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重要文章,才明確提出我國公民在法律上平等是必須做到的。該文的觀點引起了全體法律人的廣泛贊同,并引發(fā)了一場全國范圍的“關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大討論。經過討論,我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觀念上達成了共識,這一觀念才在中國土地上真正扎下了根。1982年制定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雖然1982年憲法之后經歷4次重大修改,修改條文達成17處,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項基本原則沒有變化,成為中國社會主義憲法的核心觀念之一。

法治: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

法治,是近代西方憲法的又一項核心觀念。它最早是由古代希臘思想家亞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年~前322年)所提出,他說“法治應包含兩層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7】至近代,在西方各國憲法啟蒙思想傳播之過程中,英國憲法學者提出了“rule of law”(法治)一詞;德國憲法學者奧托·邁耶(Otto Mayer,1848年~1924年)等人提出了“Rechtsstaat”(法治國家)的概念;近代日本的憲法學界,則用漢字“法律至上”(發(fā)音ほうりつしじょう)對譯西語“rule of law”一詞,從而導致20世紀初葉日本的“大正憲政民主”運動。

而法國法學界更加進步,在1789年頒布的《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第6條中,明確宣布了“法治”之憲法原則,并強調了“沒有法治,就沒有憲法”這一憲法觀念。在《人權宣言》獲得通過后,法國國民議會于1789年10月1日將關于政權組織的條款提交給國王(10月5日獲得通過),其中對法治的理念強調得更為明顯,即:“在法國,沒有任何權力能夠高于法律”?!?8】這些規(guī)定和表述,雖然帶有許多理想主義的成分,但無疑說明:法治這一觀念,是近代西方最為重要、最為核心的憲法觀念之一。

19世紀末,在世界革命浪潮的推動下,一批先進的中國人如嚴復(1853年~1921年)、梁啟超(1873年~1929年)等人,最早將西方的法治觀念引入中國。20世紀初,沈家本(1840年~1913年)在修律變法時,又將法治作為一項憲法原則移植進入了中國近代的法律體系之中,同時也得到了李大釗、陳獨秀等中國共產黨人的擁護和贊同,并成為中國共產黨人與北洋軍閥、國民黨政府的專制獨裁統(tǒng)治進行斗爭的思想武器。

1949年新中國成立前后,我們黨對法治問題并沒有明確的提法。但在1949年2月22日中國共產黨發(fā)布的《關于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qū)的司法原則的指示》(簡稱“指示”)中,我們對法治等西方法學觀實際上是持否定態(tài)度的,“指示”強調了必須以蔑視和批判國民黨《六法全書》及歐美、日本資本主義國家的一切反人民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來從事法制建設。這里,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和“歐美日本資本主義國家的一切反人民的法律、法令”,其實也是包括了法治等西方法學觀念在內的,因為西方法學觀念在當時也被當作“舊法觀點”,而“所謂舊法觀點,就是國民黨反動派的‘六法全書’及其一切反動的法律觀點”。【19】在1952年的司法改革運動中,“法治”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被屢屢點名,指斥為舊法觀點,而受到進一步的批判,并被徹底否定?!?0】

受上述歷史背景的影響,1954年憲法沒有能夠直接確立法治的原則。但是,在憲法制定前后全黨上下重視法律的整體氛圍之下,強調法律至上,得到了憲法起草小組(組長為毛澤東)的肯定。1954年憲法第18條是這么表述法治的精神的:“一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從憲法和法律,努力為人民服務。”這里,憲法使用了“效忠”和“服從”,來表示對民主與法制的尊敬,強調憲法和法律的至高無上的權威。筆者認為,憲法第18條闡述的就是中國語境下的法治原則。

然而,1954年憲法規(guī)定的“一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從憲法和法律”,在現實生活中,只過了兩年多,就為1957年的“反右運動”所否定,并遭受批判。之后,法律在中國的地位越來越低,法治始終被視為資產階級的法學觀而遭受批判和譴責,在20世紀50年代末及60年代初《政法研究》和《法學》上所發(fā)表的一些文章中,“法治”甚至被描述為資產階級法律“虛偽”、“反動”的特征之一。【21】曾經有學者宣稱:“(以‘法治’為核心的)舊法思想中有某些部分,(即使)在發(fā)生時具有一定進步意義,但在今天已成了不合時宜的文化渣滓。”【22】1978年底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糾正了長期以來“左”的路線,實行法治的必要性得到了黨和國家的重視。1979年12月2日,李步云等在《光明日報》上發(fā)表了《要實行社會主義法治》一文,正式拉開了“法治與人治”討論的序幕。討論的結果,“要法治不要人治”的觀點得到了大家的認同。正是在理論界對“法治”展開討論,并取得共識的基礎上,1982年憲法第5條明確憲法的最高權威性。經過30多年的風雨歷程,我們黨提出的法治觀念進一步得到了升華。1999年第三次修改憲法時增加了第5條第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從而使法治從一個憲法觀念,上升為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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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鄭韶武]
標簽: 共產黨人   中國   憲法   歷程   觀念